願榮光歸香港|律政司首稱歌曲違法被質疑改變立場  法庭之友指做法影響上訴程序

香港政府律政司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一案,去年7月28日被拒批臨時禁制令,律政司不服判決不足兩星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上周六(24 日)續審。律政司入稟狀列出包括《願榮光》MV、歌詞版、純音樂、管弦樂團版等32條YouTube片連結, 指均屬煽動性及違反港區《國安法》。不過,以中立身分向法庭就法律議題提供意見的「法庭之友」 指, 這是律政司首次指該32段片違法,而律政司在原審未曾提及相關影片違反《國安法》,質疑是「改變立場」,批評做法影響上訴程序, 認為法庭不應考慮。​

此外,在政府草擬的禁制令中涉及的限制條款, 法庭之友亦指或會出現「false comforts (錯誤的安慰)」,以為只要涉及學術研究或新聞用途就不會違法,惟其實仍需視乎是否涉違國安法的意圖。法官最後要求律政司兩星期內,提交修改的禁制令內容;並會押後判決,預計由3月11日起計,4個月內頒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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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指,在草擬的臨時禁制令中所提及的32段不同版本的《願榮光歸香港》YouTube連結,全部均有清晰的犯罪意圖(mens rea)及犯罪行為(actus reus)去煽動、分裂國家或誤傳為國歌。《庭刊》報道, 余在庭上指出, 《願榮光歸香港》的創作者亦形容該歌曲是一個「武器」用作激起群眾情緒及凝聚民心,而歌曲的歌詞亦具煽動性,包括提及「要光復這香港」和「時代革命」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律政司:法庭沒有配備判斷國安風險的資格

他續稱,不是說舉着國家安全的旗號,法庭就應跟從做律政司提出的所有事情,但法庭要從法律層面上看,尤其是關乎國安時,法庭並沒有配備判斷國安風險的資格,反之律政司所呈堂、黃姓警司的供詞則指,除非法庭頒下禁制令,否則相關行為會繼續發生。余指,當法庭認可該32項不同版本的《願榮光歸香港》屬違法及違反禁制令,便可便利律政司要求相關的網絡平台服務供應商移除該些片段,堵截源頭。

余若海表示,已向法庭提交修訂的禁制令,當中提到新聞工作、學術研究等,列入不受限行為。有份審理案件的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詢問余若海, 指​除現時提及的「學術研究」及「新聞活動」外,是否有其他類別範疇應包括在「限制條款(proviso)」之內。余回應,現階段只看到此兩個類別,但不會只限於這兩種合法活動。

不過, 彭官質疑「限制條款」似會令人更困惑,因禁制令開首已表達只是針對非法地傳播《願榮光歸香港》行為,限制條款指合法的「學術研究」及「新聞活動」不受禁,並沒有添加任何實質意義,因該兩項類別的行為,如涉非法的意圖,仍然會受禁。

另外,為清晰起見,負責審理該案的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及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分別提議律政司修改草擬禁制令的字眼,包括:應以「academic activities」取代「academic research」、「lawful activities」應改為「lawful acts」等。余指會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後,再呈交再修定的草擬臨時禁制令。

法庭之友陳樂信:原審法官沒裁斷32條YT片是否違國安法

以「法庭之友」身份陳詞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直指,不論在原審聆訊時或上訴大綱中,律政司均從未提及過該32項YouTube片段是犯法,指律政司上周六在庭上的講法是大幅度轉變,而律政司在庭上是首次指有關片段均已達到具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陳指,原審法官沒有裁斷該32段歌曲片段是否違反國安法,而現在律政司要求上訴庭作出如此裁斷,直言此做法影響上訴程序,認為法庭不應考慮此新的法律議題。

陳續指,法庭沒有證據基礎去作相關裁斷,律政司亦沒有證據爭議該32段片段違反國安法。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律政司一方有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47條所簽發的證明書。陳回應,指證明書只稱4項擬申禁行為均涉國安風險及違國安法,沒有提及附表中的32段片段違反國安法,而相關裁斷是涉及包括犯罪意圖的法律裁斷。

陳樂信質疑,律政司一方至上訴階段才首次提出該32段片段是違法,不但改變申請禁制令的基礎,最終的禁制令亦會與原本版本截然不同;強調此案是史無前例,法庭處理本案時需極度小心。

就「限制條款(proviso)」方面,陳樂信認為可能會出現「false comforts (錯誤的安慰)」的情況,以為只要涉及學術研究或新聞用途就不會違法,惟其實仍需視乎是否涉違國安法的意圖。

余若海在回應陳詞時表示,律政司沒有倚賴新證供,所提及的證據均是在原審時已存在,重申沒有轉變立場。余又指,會在3月11日或之前,提交再修定的臨時禁制令草擬本,並會連同法庭之友一方對草擬本的建議,一併呈交予法庭。

首席法官潘兆初指,法庭會押後頒判決,收到修定的草擬本後,會再視乎情況,看看是否需要再着雙方作進一步的陳詞,預計由3月11日起計,4個月內頒判決。

案件編號:CACV274/2023、CAMP303/2023、HCA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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