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歸香港|高院拒頒禁制令:維護國安亦需保障言論自由 稱禁令或引寒蟬效應

高等法院周五(28日)就特區政府申請禁制令,禁止「具煽動意圖人士」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下稱《榮光》)頒佈裁決,拒絕政府一方要求。高院法官陳健強於判詞上表示,法庭一方面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同時也有責任保障人權和言論自由,認為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且政府提出4類涉及禁制令的行為,已在現行刑事罪行涵蓋,若強制執行禁制令,將與該等法律出現衝突,故拒絕政府申請。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不容許「侮辱國歌」,已要求律政司研究判詞及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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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首先檢視政府的禁制令申請,稱禁制令是針對4種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人士,並非全禁《榮光》,但理解香港部分市民對禁令可能影響言論自由的關注。判詞稱法院是否批出禁制令,取決於禁制令能否有效地協助刑事法律;禁制令會否跟相關刑事法律構成衝突;以及禁制令對於言論自由的潛在影響是否合乎比例。

判詞表示《榮光》在2019年8月發表後,被人形容為「軍歌」和「國歌」,亦有人利用該歌曲煽動分裂或顛覆國家,並提到此前多次體育比賽播錯國歌事件令「很多香港人」感到尷尬和受傷害。不過律政司在入稟狀提出的行為,即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或以煽動意圖而傳播《榮光》,都受港區國安法第21條、《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以至《國歌條例》規管,認為禁制令無助執法,原因是當局如要執行禁制令,便需要證明涉嫌違反禁制令的人已觸犯上述罪行,在執行禁制令時亦會跟相關的刑事法律互有衝突,例如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罪行,需循公訴程序在刑事法庭提出檢控。

「不同意禁制令有實際功用」

判詞亦提到以「法庭之友」身份就禁制令陳詞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指出禁制令對象是全港市民,可能對第三方的基本權利受不良影響,儘管法院在2019年示威期間同樣曾批出針對全港市民的禁制令,例如禁止把警員及其家屬「起底」的命令,但目前跟2019年的極端情況已有別。

陳健強重申法庭完全意識到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但這責任跟法庭審議禁制令申請時的考量沒有衝突,稱法庭需考慮頒出禁制令是否有助防止違法行為,「經過大量仔細的考慮後,我不同意禁制令有任何實際功用」。

判詞引述港區國安法第3及第8條,稱法庭有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表示國家安全是香港市民的核心利益,但同時引述國安法第4條,指出在維護國安的同時,法庭同樣有責任保障人權。判詞同意若批出禁制令,可能造成寒蟬效應,使無辜的人因害怕禁制令而不再從事涉及歌曲的合法行為,不過判詞同時提到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假如禁制令並非沒有功用,亦跟現有刑事法律沒有衝突,即使會產生寒蟬效應,仍會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而批出禁制令。

李家超:已要求律政司跟進

行政長官李家超周五(28日)傍晚回應記者提問時,表示已要求律政司研究判詞和跟進,強調國歌不能被侮辱、貶損或曲解,並稱政府有責任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法官提出的質疑有其道理,認為律政司可以現行條例,檢控「故意」播放《榮光》的人士。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則稱,政府可研究修例以杜絕市民播放《榮光》。

案件編號:HCA 8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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