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記協呈意見書促確立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 海外記者憂誤墮法網

港府重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只有短短一個月,較2003年前特首董建華強推條例時還要短。香港記者協會趕及周三(28日)諮詢期結束前,於周六(24日)就23條立法向保安局提交意見書,指國家秘密範圍非常廣闊,傳媒或因擔心違法而減少相關報道,造成寒蟬效應。

對於建制團體與左報連日來就記協23條立法意見書作出炮轟,香港記協主席陳朗昇接受《追新聞》訪問時表示,記協意見書所陳述的建議,都是本港及在本港工作的外籍新聞工作者向本會表達的憂慮。他重申,支持立法的人士,不應對這些憂慮視而不見,「全面唱好」無助國際社會釋除對23條立法的憂慮。

香港海外傳媒協會則支持記協向政府提交意見書,認為港府立法時應避免令記者在進行正常採訪、報道或評論期間,無意中墮入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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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憂國家秘密、配合境外勢力定義含糊

記協建議書內容提到,傳媒不時收到政府內部人士「放風」,例如政府人事變動、行會決定、即將發表的施政報告或財政預算案內容、警方調查進展等等,諮詢文件並沒有清楚界定「國家秘密」的來源,記協促政府釐清「國家秘密」是否僅限於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的內部文件,抑或是包括政府機關以外的資料來源。

記協又憂慮「間諜罪」覆蓋範圍廣闊,外國公營媒體,包括電台、電視台及國際通訊社、其他直接或間接接受政府資助的媒體機構、員工及其他合作第三方,有機會被列為「境外勢力」。傳媒出席由與外國政府有關聯的商會、基金會舉辦或資助的記者會等活動,也可被視為「配合境外勢力」。記協建議明文確立公眾利益,可作為法定抗辯理由。

聯合國促港府廢除煽動罪

記協提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於2022年促請港府停止執行及廢除煽動罪,但《基本法》23條諮詢文件卻建議擴大煽動罪的範圍和提高罰則,記協憂進一步窒礙言論和新聞自由,而且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

記協提出三點建議,包括當局立法時,明文確立「公眾利益」可作為法定抗辯理由;定罪元素須包括涉案行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實質損害,以及被告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發表聲明駁斥記協混淆視聽,製造恐慌,無法代表新聞界意見,記協在騷亂事件和社會動亂中,扮演極不光彩的角色,代表性、認受性和專業性受到強烈質疑,今次意見書將國家安全和新聞自由對立起來,誤導公眾,是「裝糊塗」或心中有鬼。

根據網上資料顯示,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董事長兼社長李大宏同時擔任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主席。在香港記協發表23條立法意見書後,周一(26日)《大公報》發表評論炮轟「記協意見書有三大謬誤」,指23條立法提出的7大類「國家秘密」定義清晰,兼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秘密」的定義。至於,「境外干預罪」針對的是外國「政治性團體」,只出席與外國政府、政治團體有關的記者會或活動並進行報道,何來「干預」?第三謬誤則指斥記協「扮代表,無認受」。

李家超接見新一屆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理事,該會主席李大宏為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董事長。

▲ 李家超接見新一屆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理事,該會主席李大宏為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董事長。

梁愛詩:煽顛可涉及語言或社媒影響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接受傳媒訪問時則提到,《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中的「竊取國家機密」罪,加入「公眾利益」的抗辯理由,可讓公眾更安心,但亦要小心,因並非每人做事前都會參考法律,擔心「若有人主觀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而有權披露,反會令人誤墮法網」,以「公民抗命」方式表達,不代表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她又指出,如定義寫得太闊,可能會讓敵對勢力逃避法網,她以英國的做法作出舉例,指當地是不寫明定義,讓法官考慮當時的社會情況作出解釋。

梁愛詩續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不一定涉及武力,有時語言甚至社交媒體的影響力亦很大。而2003年和現時的立法環境很不同,《港區國安法》實施3年,大家都不覺得恐怖,並無影響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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