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律政司倡修例國安案無罪者上訴期間續羈押   林定國:以免令上訴無意義

律政司提出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容許律政司司長就高等法院國安案件,在被告若獲判無罪時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聲稱,若將有罪的人判成無罪,所造成的「司法不公」不會少於將無辜的人定罪。他又提倡在律政司上訴期間,獲判無罪的被告應繼續被羈押,以免「搵唔番」被告,令上訴變得「無意義」。

「港區國安法」實施近3年來,雖然已審結的案件入罪率是100%,但根據現行的高院原訟庭審訊程序,假如被告在高院獲判無罪,控方只能就法律爭議提出上訴,無法推翻無罪裁決或要求將案件發還重審;只有在區院和裁判法院的審訊,律政司才可透過「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甚至推翻無罪裁決。律政司為了堵塞此「漏洞」,上月底提出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擴大律政司的上訴權力。

林定國周一(22日)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時就修例解釋,指特區政府有責任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不斷「完善」本地法律,解決遇到的法律問題。他表示在現行法制下,當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就國安案件作出無罪裁決時,若法庭是被發現犯了法律錯誤,律政司有權上訴;但當國安案件去到高院審訊,若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作出無罪裁決,就不容許控方就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他形容是「異常」情況。

林定國:修例無損被告公平審訊權利

林定國聲稱,將有罪的人判成無罪造成的「司法不公」,不會少於將無辜的人定罪,又稱錯誤的無罪裁定,可能會引起「嚴重後果」。為了「秉行公義」,認為政府有責任要賦予控方上訴權利。他又認為,為免令律政司的上訴變得「無意義」,即使國安案的被告獲判無罪,但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原則,也應該繼續羈押不准保釋,以免「搵唔番」被告。

林定國又稱,今次修例徵詢了不同專業意見,包括大學的法律學院及大律師公會、律師會,普遍都支持修例建議。他強調要維持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刑事上訴制度也要「與時並進」,強調修例對被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並無不利影響,政府會盡快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大律師公會主席護航:修例非香港獨有

出席會議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亦為律政司的修例建議「護航」,稱很多傳統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就容許控方上訴的空間都較少,但稱有改變趨勢,修例容許控方提上訴不止香港獨有,惟杜淦堃在會上並無提供其他例子。至於律師會副會長余國堅表示,雖然仍未看到政府的草案內容,但認為有法律漏洞,支持律政司提出修例的決定。

出席的幾位建制派議員當然支持政府的修例建議。民建聯周浩鼎及本身是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的簡慧敏,都提到美國國會轄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建議制裁29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認為特區政府今次修例應該要對外多加解說,以免再成為外界抨擊香港司法的口實。林定國強調,今次政府修例只是「處理番異常情況」,並非「做咗啲乜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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