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國安案100%入罪仍修例 律政司「無限權力」可推翻重審 法律學者:係咪國安法被告一定要入罪?

律政司無限權力可推翻重審

香港推行《港區國安法》至今實施3年,截至3月底共拘捕250人,當中71人的案件已審結,入罪率100%,但律政司仍然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容許律政司司長就沒有陪審團審訊的高等法院國安案件,若被國安法官作出無罪裁決,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周五(21日)接受電台訪問時指出,無罪裁決若被推翻,有機會發還重審,可能涉及普通法下的「寧縱莫枉」的原則,相信律政司未必會觸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接受《明報》訪問時質疑:「係唔係國安法被告就一定要入罪,先冇漏洞呢?」

根據高等法院原訟庭審訊程序,判處被告無罪後,控方只能就法律爭議提出上訴,無法發還重審。《星島日報》、《明報》均取得律政司的諮詢文件,內容建議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在高院3名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中,賦權予律政司長以「案件呈述」(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方式提出上訴,即被告獲判無罪後,上訴庭有可能推翻被告無罪裁決,甚至頒令重審。

修例後容許律政司長14天內推翻無罪裁決

律政司提出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若高等法院審理國安法的3名法官判被告無罪,律政司長可在14天內就案中法律議題,向上訴庭要求推翻原訟庭的無罪裁決。控方提出申請後,法庭有權羈押被告或批出保釋,而控方亦有權申請手令拘捕被告。律政司在文件質疑,控方在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均可上訴尋求推翻無罪裁決,「無理由」在高等法官審理案件中,不能提出同樣上訴,修例有必要確保司法構機正常行使國安法下預防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職責。

律政司在諮詢文件形容,控方不能推翻高院原訟庭在國安案件的無罪裁決是「反常」及「漏洞」,並引用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人於去年底釋法時表明,因應《港區國安法》第7條明確規定,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這一規定應當認真落實到位,當中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律政司在諮詢文件中強調,新建議不影響原訟庭陪審團案件,也不影響「一罪不兩審」原則。

英國普通法尊重陪審團為終局裁決

高院原訟庭目前審理涉及國安案件,包括民主派47人初選案,而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則延至9月開審。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向《明報》表示,新例無追溯力,會適用於修例後的原訟庭裁決。不過,陳文敏認為,若3名國安指定法官錯誤理解法律,從而判被告無罪,控方已可就法律原則上訴,不一定介入裁決,他質疑「係唔係國安法被告就一定要入罪,先冇漏洞呢?」

英國普通法一向尊重陪審團制度為終局裁決,故高等法院原訟庭審訊過去不設「案件呈述」。不過,香港實施國安法後,《港區國安法》第46條訂明,律師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三個理由發出證書,指示原訟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在實際操作上,審理國安案件基本上已沒有陪審團,改由3名指定的國安法官審理。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力撐「修例合理」,因為在現行安排下,控方可能要等待法庭下次有案情相近的案件時,才能釐清法律觀點、糾正錯誤,若兩案相隔時間久遠,令觀點要相隔較長時間才能釐清,並不符合法治和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他續稱,如果原來裁決有法律錯誤,令罪有應得者逃離法網,亦不符合社會公義,故社會可討論是否適當干預「寧縱莫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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