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被捕後最長羈留16日   仿照大陸設監視居住   國安犯認罪不再獲減刑

政府在23條草案除擴大國家安全的罪行,也提出多項措施針對被捕人士或被告。其中列明被捕人即使無被落案起訴,警方也可將其扣押長達16日,並有權禁止被捕人向指定律師求助。草案又引入類似中國大陸的監視居住規定,新設「行動限制令」,被捕人即使獲准保釋也要在指定地點居住。至於罪成的國安犯人即使在庭上認罪,草案也提出修改《監獄規則》不按慣例讓他們扣減三分一刑期,除非懲教署長信納有關人士不會不利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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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刊憲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警方日後有權向法庭申請,將無被落案起訴的被捕人由現時羈留不得超過48小時,大幅延長至最長16日,並且能在首48小時禁止被捕人諮詢律師。草案同時提議賦權警方,可以基於國安理由向法庭申請限制被捕人諮詢指定律師或指定律師行。草案又提出,增設由法庭發出的「行動限制令」,限制被保釋者要在指定地點居住及只能聯絡指定人士,法庭若不信納當事人不會不利國安,可以有權拒絕對方覆核申請。當事人若被發現違反「行動限制令」,可判處監禁1年。有關安排類似現時中國大陸針對異見人士的監視居住。

另外,草案提出修改《監獄規則》,褫奪國安犯人提早獲釋的權利。現行法例下,容許刑事案囚犯若提早認罪,可獲從寬扣減三分一刑期。不過,23條草案提出修例,訂明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即使認罪也不會自動獲扣減三分一刑期,除非獲懲教署署長信納其不會再作出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草案更列明,新建議適用於23條生效後所有仍然服刑的囚犯,換言之即使在23條生效前已認罪的國安犯,在新例下也將不再獲自動減刑。在現時正審訊的黎智英國安案中已認罪的幾名前《蘋果》高層,在新例下可能受影響。

辱罵國安人員可被判監10年

政府同時進一步加強對國安人員的保障,草案列明,如有人非法披露涉及國安工作人員,包括司法人員、司法機構職員、大律師或律師,或者舉報人、證人及其家人資料,而披露者的意圖或相當可能會令其受到任何指明傷害,可判囚7年;若令到其及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最高更可監禁10年。草案又提出,如有人令指明人士、協助者、其家人感到驚恐、困擾、蒙受指明傷害,例如對其用威嚇性、辱罵性、冒犯性言辭或發送相關信息、作出相關行為,最高可被判監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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