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刊憲僅3小時立會已二讀!叛國叛亂可囚終身   知情不報監禁14年   煽惑刑期增兩倍

特區政府周五(8日)刊憲公佈23條草案詳情,列明叛國、叛亂、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以及勾結境外勢力意圖損壞或削弱基礎設施危害國安等四大罪行,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其中針對叛國罪行列明,如知情不報亦被視為有罪,最高判囚14年。有關煽動意圖的刑罰大增,由現時監禁囚3年增至最高10年。立法會在刊憲後僅3小時已火速完成首二讀,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23條立法保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遊行、集會自由,無辜者不會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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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得一個月公眾諮詢的23條立法在周三(6日)才公佈諮詢結果,特區政府事隔兩日後,周五便已將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並提交立法會迅速完成首二讀。草案全長212頁,列明叛國、叛亂等五大類罪行的各項罪名及刑罰。其中叛國罪可判囚終身監禁,針對的5類行為包括向中國發動戰爭,鼓勵外國或外來武裝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國。如知悉他人觸犯叛國罪而未有盡快向警方披露資料也同屬犯罪,最高可判監14年。草案亦特別針對境外勢力,同一罪名如涉勾結境外勢力,刑期一般會加監2至3年。

毋須證明有煽惑意圖已可起訴

政府早前在諮詢文件表明,打算加重針對煽動意圖罪行的刑罰。草案最新提出,將涉及煽動意圖的罪行由現時最高監禁3年,加重至監禁7年;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最多更判囚10年。管有煽動刊物的刑期亦加碼,由現時監禁1年,加重至最高監禁3年。草案又列明,當局毋須證明當事人有出於煽惑他人作出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已可提出起訴;而現時針對煽動意圖的罪行須在6個月內提出起訴,但草案已無提及檢控期限。

草案又列明,叛亂或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最高都可判處終身監禁。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特區效忠,最高判監7年,若牽涉勾結外國勢力加碼至監禁10年。

針對間諜行為,草案列明包括接近、查察、進入禁地,以無人工具作出相關行為、以截取通訊方式取得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資料。禁地包括特區的軍事或國防設施,特區駐軍法宣布為軍事禁區的地方,當局用作軍事或國防用途的多類處所或航運交通工具等。觸犯間諜罪最高判監20年。

何君堯指4月中前通過是理想日子

草案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行,提出若有人意圖危害、或罔顧會否危害國安而損壞、削弱基礎設施,最高刑罰判監20年,若涉勾結境外勢力罪加一等,最重可判終身監禁。草案亦定義「公共基礎設施」包括中央或特區政府,或由其佔用的基礎設施、網絡或電腦或電子系統、辦公處所、軍事或國防的設施或設備、位於特區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設施等。任何人若令有關設施變得容易損壞、無法發揮完整或部分應有功能等即屬違法,最高監禁20年。

立法會周五早上加開會議,審議23條草案,僅用3小時就完成首二讀。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稱,過去27年未有完成憲制責任,需合力盡快堵塞國家安全缺口,故按議事規則加開大會,形容立法會肩負歷史責任,對此感到光榮。選委界議員何君堯相信,草案能於4月中前通過,直言4月15日「國家安全日」是理想日子。

23條五大類罪行最高刑罰一覽

叛國

叛國罪:終身監禁
.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監禁14年
.無披露他人犯叛國:監禁14年
.提供非法操練:監禁7年
.提供境外非法操練:監禁10年
.接受非法操練:監禁3年
.接受境外非法操練:監禁5年

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叛亂罪:終身監禁
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終身監禁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監禁7年
.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涉勾結境外勢力:監禁10年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監禁10年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監禁7年
.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涉勾結境外勢力:監禁10年
.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文件或刊物品:監禁3年
.煽動意圖:監禁7年
.煽動意圖,涉勾結境外勢力:監禁10年
.管有煽動意圖刊物:監禁3年

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監禁3年
.非法管有國家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安,或罔顧國安:監禁5年
.憑公職人員身分管有國家秘密並在意圖危害國安下,在離開特區時管有資料:監禁7年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監禁10年
.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資料:監禁10年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監禁5年
.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涉勾結境外勢力:監禁7年
.因意圖危害國安而作間諜活動:監禁20年
.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的事實陳述:監禁10年
.無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監禁2年
.不遵守指明人員於禁地驅離的命令:監禁2年
.蓄意在禁地附近作出妨礙:監禁2年
.意圖危害國安而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他利益:監禁14年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意圖危害國安而損壞或削弱基礎設施:監禁20年
意圖危害國安而損壞或削弱基礎設施,涉勾結境外勢力:終身監禁
.意圖危害國安而就某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某項行為,並無合理權限,亦危害國安:監禁20年

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境外干預,配合境外勢力意圖帶來干預效果:監禁14年
.參與受禁組織活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4年
.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罰款25萬元及監禁7年
.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罰款25萬元及監禁7年
.為受禁組織牟取會費或援助:罰款25萬元及判監7年
.任何組織拒按要求提供資料: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

其他

.非法披露處理涉及國安案件或工作者個人資料:監禁7至10年
.非法騷擾處理涉及國安案件或工作者:監禁10年

被捕人權利被剝奪

.被起訴前最長可扣押16日,首48小時禁止見律師
.警方可向法庭申請「行動限制令」,限制保釋人士在指定地方居住,期間禁止與指定人士聯絡,有效期3個月,違者監禁1年

被告認罪扣減刑期的權利被剝奪

.被告即使認罪也不獲扣減三分一刑期,或轉介到相關委員會覆核刑期,除非懲教署長信納被告「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針對潛逃人士措施

.撤銷特區護照
.吊銷專業資格
.罷免其在任何公司的董事職位
.直接或間接向潛逃人士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可判囚7年
.直接或間接將不動產租賃給潛逃人士,或向潛逃人士承租不動產,可判囚7年
.與潛逃人士成立合資企業、合夥、以至投資其產業,可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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