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海外回應|外國從軍、協助「潛逃者」隨時犯法 流亡者控訴:港警涉濫用國際刑警系統

海外從軍、協助「潛逃者」隨時犯法 流亡者控訴:港警涉濫用國際刑警系統

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周五(8日)正式刊憲,叛國、叛亂、境外干預及從事國家安全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等等無遠弗屆,監禁年期由3年至終身。《草案》亦針對「潛逃者」作出多項針對措施,對於身處海外準備參軍的港人,以及多名被港府通緝的海外人士,又如何回應23條帶來的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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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英軍的「思家.士多」創辦人Luci

「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23條的長臂已無限延伸,《草案》條文龍門任意擺,但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管治下的香港警察,只不過空袋278億預算(還沒計算神秘的國安開支),若然香港要「由治及興」,又不取消相關人士的中國國籍,兩條大法宇宙通行,但不見「Asia’s Finest(亞洲最佳)」跨境拉人。

至於,大量海外港人的第二代已加入各自移居國家的軍隊,「唔通全部都犯23條大法?咁係咪要禁止所有有軍事背景嘅人入境香港?參軍又話犯法,遲啲會唔會搞社區組織都犯法?咁係咪有朝一日離開香港都會犯法?」

可能因為我悲觀,看不到香港警察依法緝拿海外香港軍人嘅勇氣和魄力,而「中國籍仲難cut過有線,香港政府只要主動取消港人國籍,咁國家咪無人『潛逃』囉。再唔係就喺海外執法或者國際追緝,香港政府明明大把嘢可以做,偏偏而家只係識放嘴炮,恰恰反映現屆政府唯唯諾諾,軟弱無能。」

「我軍就參咗喇,政府唔嚟拉我,又唔取消我國籍,就同中國所謂嘅『戰狼外交』一樣貽笑大方。」

赴烏克蘭從軍港人「肥達」

中國曾為烏克蘭提供核安全保證聲明,在出發前,並未發生《基本法》23條立法討論,而草案在極速兩個月即將完成通過。「我會退出中國國籍,我都會嘗試填寫入境處有表格遞交,如果未來真係發生事,我都做咗嘢先。」

我擔心在23條下,有機會返港後面臨至少10年監禁風險,「呢一刻就冇諗過返香港,如果香港屋企人有咩事,都要諗下呢方面。」「我用緊BN(O)護照,冇帶特區護照過嚟,但(烏克蘭軍方)都有問出生地,我都有交代『香港』,假如當兵完返英國繼續『51旅程』,未來都會有英籍,對於係咪中國籍身份影響唔會好大。」

「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香港倡議統籌鄺頌晴

若然《基本法》23條按刊憲內容通過的話,對海外所謂「潛逃」或從事海外倡議工作的港人,實際上影響不大,在取消護照這操作上實在令人費解,究竟是讓無辦法用特區護照出入境,還是取消中國國籍呢?如果取消中國國籍的話,受影響港人頓變「無國籍人士」,他們應可在身處國取得公民身份(citizenship)。我覺得,香港政府不會希望這件事發生,因為中方聲稱港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中國人」,所以在部份「其實唔知佢想點」,應該想威脅港人,但做起來實在不好看。

至於吊銷專業牌照部份,對於專業人士來說存在麻煩,舉例如在大律師公會或香港律師會褫奪專業資格,需要向英國專業資格機關解釋被釘牌原因,會令很多人造成麻煩。不過,在國際上仍有不少地方理解香港情況,未必會不接受解釋。

對於海外倡議人士而言,最棘手是「藏匿叛國罪」,因為身邊仍有香港朋友,他們都會知道倡議人士的工作,而對方有否責任舉報你呢?「例如,你個朋友知你返香港就要舉報你,唔係佢分分鐘就要坐14年監,呢個係咪會影響好多人呢?我覺得會嘅。」所以,港人面對這風險的承受力又有多大呢?

另外,提供或處理經濟資源都有點麻煩,例如媽媽想把生活費給兒子,而兒子又去集會,而23條就是想切斷所謂「亂港分子」的一切聯繫,無論是社交支援、金錢資助,以及身邊沒人願意跟其做朋友,就是想全方位圍堵。

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政策和倡議專員許穎婷

23條立法草案字眼實在模糊,談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潛逃者等字眼,涵蓋範疇十分廣泛,所以我擔心有「潛逃者」的身邊人被列入被定義的「潛逃者」,可能跟「潛逃者」有交往、或金錢來往也不自覺犯法,究竟這個行為又是否犯法呢?

另外,23條法案容許入境處處長接管特區護照,甚至撤銷有關人士的護照,這涉及到「濫用」國際刑警(INTERPOL)系統,因為國際刑警系統能夠在邊境遇到護照有問題的出入境者,有特定程序進行。過往,土耳其政府用這方法針對逃離土耳其的異見流亡者。需要特別關注的是,這做法有機會加重港府跨境鎮壓、域外執法的權力。

所以,各國政府應要去信國際刑警查詢,國際刑警也要作出表態道明立場,會否幫助港府追捕「潛逃者」呢?

前香港立法會議員羅冠聰

我沒有與香港任何人有直接的資金往來。立法其中一個目的是阻截流亡者在不同網上平台,例如PatreonYouTube,獲得來自香港市民的資金或其他方式支持。我相信香港市民早已有所預備,保護好個人私隱以及安全。這些平台亦不會提供任何關於捐款者的資訊予香港政府。

 這種「封殺」是可以預期的,但亦相當可恥。除了政府高調點名的流亡人士,一般市民難以知悉誰是「潛逃者」,容易誤墮法網,同時這也阻撓了流亡者在海外的發展和合作,令仍然與香港有聯繫的人無法與他們經營事業。雖然這對我沒有直接影響,但可以預計對其他疑似被通緝人士有直接影響。

至於,部份在英國的香港人組織也是以CIC(社會企業)形式營運,這些條款會否涵蓋以上組織,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事。

香港勞權監察總幹事蒙兆達

香港政權聲言對「潛逃者」褫奪國籍和護照,我覺得不是可惜的,因為歷史上流亡者遭褫奪國籍、護照後,當其國家實現民主化,很多人都能重獲身份。因此,我相信我被吊銷護照的話,終有一日可以堂堂正正取回身份。

我不知「叛國」定義是甚麼,目前23條立法草案條文含糊不清,也從來不認為自己是叛國者。至於,23條立法的諮詢文件上將境外勢力,不單止外國政府,還包括外國政治組織、及連繫團體及聯繫人,當中也提及從事人權方面監察和倡議工作的組織,變相在海外倡議監察香港人權狀況、勞工權利的組織,隨時被視作「外國境外勢力」。明顯地,23條立法的其中一個意圖,就是要針對這些身處海外做倡議的流亡組織,阻絕跟香港連繫,亦都令他們不能夠對香港產生進一步影響力。

英國港僑協會創辦人鄭文傑

我認為《基本法》23條刊憲對「潛逃者」搬出來的辣招頗嚴厲,賦予保安局局長無限大權力,透過點名刊憲指明一些特定的「潛逃者」,種種限制措施牽涉到「潛逃者」本人,也擴大至整個社群。由於草案沒提到域外法權問題,但基於前設已有域外法權,在法例模糊空間下似有恐嚇意味。

至於不能擔任董事職位、吊銷專業資格,以及任何人不能提供資金或財務資金等等,相信只能在香港境內生效,但不知會否延伸海外,但肯定會導致「寒蟬效應」,例如我租屋或買屋有無問題呢?甚至接待我食宿會否等同協助「潛逃者」潛逃呢?或者在英國設立公司,誰人願意成為合夥人?

面對跨境鎮壓的無形威脅,「潛逃者」面對生計、生存,在社會地位被污名化,系統化逼害,對潛逃者本身甚至整個社群、組織,都有機會陷獄。在目前的香港環境,難「政治歸政治,民生歸民生」,若然國際不重視,人權踐踏、跨境鎮壓等問題會接踵而來。

他認為,禁制措施應只在香港執行,對「潛逃海外者」影響不大,反而恐嚇一些仍未成為「潛逃者」的人,警誡他們不要走這條路,而這條線也愈來愈闊、愈來愈低。反過來看,中共政權在嚴刑竣法下也帶來社會不穩,加速極權崩壞速度,在更多人身受其害下,只會逼使更多人起義反抗,相信寒蟬效應只是一時,未來會動員更多海外人士、國際社會機關認清中共獨裁專制的本質,守護民主自由的生活方式,加速獨裁政權的崩壞。

「攬炒巴」劉祖廸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根本23條不是保護國家安全,而是含糊國家安全這個概念,其實政權只不過保護中國共產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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