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解新涉於2021年及2022年期間,先後在旺角、中環及大圍,於無合法權限及解釋下拉奏二胡,被票控3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及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被告親自應訊及需要普通話傳譯,並沒有律師代表。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指,事件均有相片及影片拍下經過,故裁定被告曾於不同日子在旺角、大圍及中環奏玩樂器。她指被告供稱曾到警察總部申請許可證,加上被告稱自己曾因街頭演奏而遭不同法院起訴,故認為他已知道在公眾地方演奏需許可證;至於「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被告在演奏時展示紙牌要求別人為他籌錢打官司,對於表示不知道籌款須要申請,陳慧敏認為對法律無知非有效抗辯理由。
陳慧敏續指,雖本港常有團體辦籌款活動,但不能排除有人「別有用心」以此作違法行為,例如洗黑錢及欺詐。法例規定辦籌款活動前要先獲得許可,是為有關活動提供明確規範。
官指,於大圍的控罪當天,警方曾向被告作口頭警告,但他沒理會,所以警方票控被告。陳慧敏稱被告雖享有文化活動自由,但形容自由非絕對,而在人來人往的港鐵站出口及天橋玩二胡,令市民感煩擾。陳稱李解新拉奏的《願榮光》旋律具獨特及煽動性,是近年廣泛流傳的反政府及反修例曲目,能帶來破壞治安的風險。
反問何君堯有唱《願平安歸香港》
被告親自求情時不承認犯罪,質疑裁決認為他對別人造成滋擾及挑動情緒,「證據在哪裏?」李解新稱仍相信香港法律,並說案發時非演奏《願榮光歸香港》,只是拉奏「Do Re Mi Fa So La Ti」七個音符﹐而立法會議員何君堯亦有唱《願平安歸香港》,反問「用哪個點說我拉《願榮光》?」他續指自己年屆70,近期接受心臟手術,「我就算死在監獄有甚麼所謂」。
官判刑時指,考慮案件6次事件歷時13個月,且全是演奏《願榮光歸香港》,認為被告行為屬蓄意。她又引述律政司就《願榮光》申請禁制令一案的判詞,稱曲目有分裂國家及煽動意圖,歌詞中有「光復香港」字眼。
官指藝術及文化活動非沒有底線,此曲關乎國家安全,法庭須發清晰訊息,讓公眾明白傳播歌曲後果嚴重,而案發時《港區國安法》已實施,認為被告「軟對抗」挑起社會矛盾,故就7項控罪均以14天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年長和曾做心臟手術減刑,部份控罪分期執行,共判囚30日。被告獲准以2,000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准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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