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1示威者佔領立法會,事後包括藝人王宗堯等多人被控暴動罪。王宗堯等其中6人不認罪,周四(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包括王宗堯在內4人被判暴動罪成;其餘2名被控的記者雖然暴動罪名不成立,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除同案兩名記者外,全部被告須還押,3月16日判刑。記協發表聲明,對記者因為採訪工作而被判罪成感到非常痛心,憂慮案例日後會進一步妨礙採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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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共有14名被告,除否認暴動罪而要審訊的王宗堯(41歲)、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21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30歲)、吳志勇(25歲)、林錦均(27歲)及患自閉症的何俊諺(22歲)外,其餘8名被告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包括47人案被告劉頴匡(26歲)及鄒家成(26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羅樂生(20歲)、沈鏡樂(24歲)、范俊文(21歲)。部分被告另被控刑事損壞、非法集結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6名否認暴動罪的被告經過34日審訊後,王宗堯、吳志勇、林錦均、何俊諺周四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至於兩名案發時擔任記者的被告馬啟聰及黃家豪,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另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就罪成。除了兩名被告記者外,全部被告須即時還押,等候3月16日判刑。
王宗堯聞裁決後雙眼通紅 女友落淚
王宗堯早上在女友陪同下到庭,他得悉裁決後雙眼通紅,在旁聽席的女友亦傷心留淚。他早前已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但否認暴動罪。他在審訊時供稱,當日進入立法會是將充電器交予在立法會採訪的記者友人,自己在立法會大樓逗留不夠5分鐘,在會議廳更少於27秒,進入立法會只是希望協助記者繼續報道,但承認想法「好愚蠢」。不過,暫委法官李志豪不接納其說法,指他當日離開時轉身走向示威者,與對方擁抱及拍膊,明顯是鼓勵及支持對方,又指他可以選擇在立法會大樓外與記者交收充電器,認為其供詞「不盡不實」,只是找藉口在現場出現,而進入立法會的意圖明顯不過,就是志在參與暴動。
至於同案兩名被告的記者黃家豪與馬啟聰,李官接納兩人在場採訪的說法,故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就裁定兩人「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李官指,黃家豪曾觸摸被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雖然黃解釋用手觸碰是因為要壓平書身方便拍攝,但李官認為在未獲准許下,胡亂觸碰議事廳內物品屬不守秩序,尤其有關物品曾被示威者毀壞,屬不可干擾的案發現場物品。
對於馬啟聰稱不知道立法會發出「紅色警示」,所以必須撤離,李官不接納說法,認為馬已有5年多傳媒經驗,不可能不知情,認為他隱瞞自己知悉「紅色警示」,仍繼續不遵從指示撤出立法會大樓,因此裁定他「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
記協指7.1佔領立會史無前例 稱判詞不合情理
記協發表聲明,對於兩名記者被裁定「逗留議會罪」罪成感到非常痛心,認為事件反映記者在工作期間受到法律檢控的風險。記協指,《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卻毫無實際保障,憂慮案例會進一步窒礙記者的採訪工作。
對於法官指時任城市大學編委會學生記者黃家豪不應觸及被示威者損毀的《基本法》小冊子及干擾案發現場的物品,認為是不守秩序,記協指7.1立法會被破壞的案件是本港史上首次,現場情況及後果均無任何先例可循,認為法官把警方調查方向等同記者的「必然所知」並不合情理。至於法官不接納《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不知道立法會當時已發出紅色警示的說法,記協認為,事發時現場情況混亂,記者在現場充滿不確定性,而且在同案作供的立法會人員亦表明執行有關「紅色警示」時屬勸喻性質,惟法官沒有考慮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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