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轟標題惡毒  《明報》更正澄清道歉

香港立法會高速審議23條之際,《明報》一篇有關23條修正案的報道受到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點名強烈譴責。身兼23條應變反駁隊隊長的鄧炳強周四(14日)批評有關報道「誤導」,文章標題「惡毒」。雖然《明報》網上版已作出更正澄清及道歉,但鄧炳強仍認為「傷害已經造成,damage has been 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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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鄧炳強點名強烈讉責的《明報》報道,為周四出版題為《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涵加強管理傳媒等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的A3頭條文章。《明報》周四早上在網站發出更正及澄清啓示,指標題提及「涵加強管理傳媒等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有誤,不準確惹人誤會, 對此作出更正及致歉。《明報》指出, 根據修正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維護國安及更有效實施包括國安法等而訂立附屬法例,當中包括國安法第五章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職責,這並不是在23條新增或修訂罪行中可移送內地。《明報》網上版並將有關的副題刪走。 

鄧炳強在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會議上作總結發言時,以近500字強硬措辭批評以及兩次強烈譴責《明報》該篇報道。他批評,文章標題「惡毒」;報道「誤導」:「假的,是錯的,是不對的」;指23條並無任何條文提及傳媒,亦不會針對傳媒;指條例有關的罪行均會在香港本地處理。鄧認為,報道再一次嚴重打擊《明報》的公信力,指《明報》網上版雖已作出更正澄清及道歉,但認為「傷害已經造成,damage has been done」,希望《明報》能夠重回正軌。

特區政府周三向立法會提交修正案,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會可為維護國安所需以及為有效實施包括港區《國安法》第5章在內的3項法律及解釋,訂立附屬法例;一旦違反附例,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港幣及7年徒刑。

香港立法會繼續火速審議《23 條》,不排除最快下周恢復二讀。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周四用兩場會議合共僅4小時, 就完成審議《草案》40 項修訂,委員會支持政府提交的修正案,並支持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 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周五將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口頭報告。《明報》綜合多名立法會議員說法,估計最快下周恢復二讀的機會較大。

《明報》近年多次被高官及部門點名批評,當中以香港政治漫畫家尊子(原名黃紀鈞)在《明報》的兩個專欄,在港府大半年內6次點名批評後,終於去年5月停刊,最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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