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重點:
.喬映瑜承認管有及製作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罪,藏毒罪存檔法庭
.控方讀出案情,法官追問細節
.辯方求情指量刑可依據12港人案7名被告判囚10個月
.法官質疑過往案例判刑過輕,稱控方沒就刑期提上訴感詫異
.法官押後至1月30日判刑,被告續還柙
「12港人」被指涉嫌2020年「偷渡」到台灣,途中遭廣東海警截查拘捕,案中女被告喬映瑜就組織偷越邊境罪成、於廣東省女子監獄囚禁2年、於2022年8月刑滿後遭遣返回港受審。她周四(11日)在香港區域法院承認管有及製作爆炸品,以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藏毒罪則獲存檔法庭。法官陳廣池聽畢求情後將案件押後至1月30日判刑,其間被告繼續還柙。
已在中國服刑2至3年的喬映瑜與鄧棨然已被視為「組織者」,在區域法院披露的細節中,喬、鄧與被稱為「表哥」、「廢中」的兩名男子,以及被稱為「恩典」的女子等人,透過Telegram及親身會面商討經海路由香港前往台灣,最終決定由鄧棨然買船,各人分工購買物資、學習駕駛快艇,以及安排「安全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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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負責聯絡和把風角色
喬在警誡下透露,「恩典」是經營地產業務的台灣居民,曾出資60萬元資助她及另外5人,她曾與對方見過2次,而8名被告在認人程序中已認出「恩典」和負責接載的司機,部份已逃離香港。她又承認自己擔當「聯絡」和「把風」角色,「廢中」及其他同伴曾會面商討計劃安排及細節,由她定時向「廢中」匯報。「廢中」又指示她與同伴將身份證明文件和個人資料交予一個名為「阿島」的女子,而「阿島」會將資料交予「台灣當局」。喬又承認在案發當日,她按「廢中」指示將物資搬上快艇,鄧棨然將衞星電話交給她,由其負責在航行期間「把風」,每隔30分鐘向「廢中」報告,提防任何執法行動。
法官陳廣池在控方讀出案情後,追問:「點解去台灣?」「點解被告負責聯絡?」「被告同『恩典』喺台灣定香港見面?」「點樣匯報?用摩斯密碼?」「點解佢負責指示同聯絡?佢唔係唯一一個女人㗎嘛?」控方答,當被告抵達台灣時會獲某些組織協助,有個別被告指是官方組織,而用衞星電話發放訊息是用快捷鍵輸出位置,而喬是本案唯一的女性。
喬及另2人曾在山上測試炸彈製成品
控方又透露「製作爆炸品」案情,指2020年1月14日,同案被告黃棨騫被警方截停,搜屋時發現一枚喉管炸彈、大麻、頭盔、防毒面罩等。喬映瑜於2022年8月22日回港時被捕,在警誡下承認與黃棨騫在案發時為情侶關係,在社會事件認識黃偉然,三人曾於深夜在山上測試製成品。她又承認曾購買幾盒火柴,剪下火柴頭後塞入網球內,於社會運動中點燃及投擲,但發現成效不符預期,遂將剩餘物料留下備用。
12港人案7名被告2022年認罪囚10個月
喬映瑜的代表律師林紹欣求情時引述「12港人」案中,7名被告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子賢及郭子麟於2022年7月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均被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囚10個月,希望以此為量刑依據。不過,陳官追問控方:「你哋唔覺得(判刑)過輕㗎咩?」主控指律政司沒有就刑期提出上訴。陳官直指「感到詫異」,明言不認同有關判刑,「咁嘅社會背景、咁大規模嘅行動、跨境罪行,遠遠超過其他妨礙司法公正嘅情況。」
林紹欣力辯,當事人案發時只被通緝,沒遭法庭下令禁止離港,罪責較其他有案在身的同夥輕,並強調她若因在不同法官席前認罪而獲得較重判刑,對其極不公道。陳官反駁:「佢可以上訴㗎嘛。」林指:「控方都冇上訴。」陳截斷辯方發言:「咁唔係代表控方做得啱。」辯方繼續求情,被告於中國大陸服刑回港後已還押16個月,合共被關押41個月,已深刻反省,在還柙期間積極進修,加上如今社會復常,重犯機會極低,不認為要判重刑。
被告喬映瑜(37 歲,報稱無業)承認管有爆炸品及製造爆炸品兩項罪名,指她於2020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某單位,連同黃棨騫,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俗稱喉管炸彈的爆炸品;以及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她另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恩典」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具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作為或一連串作為,即協助自己及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鄧棨然及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DCCC1037/2022、DCCC9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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