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第四十四日審訊|李宇軒首日出庭指獲墊支全球登報   國際團體譴責嚴刑逼供

第四十四日審訊重點

.「12港人」之一李宇軒首日作供,稱跟同案另一被告陳梓華是在Telegram認識;

.當時香港已爆發多場大規模示威,李、陳與其他網民在Telegram商討如何引起國際更廣泛關注,遂提出眾籌推動全球登報;

.李稱眾籌超額完成,但因款項未能即時動用,需找人墊支,陳主動表示可找「Uncle」幫手,能墊支500萬元,李後來從單據上知悉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有份墊支;

.李表示雖然自己是眾籌戶口操作者,但不清楚共有多少人參與全球登報行動,各人有不同分工。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周三(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44日審訊。第四名「從犯證人」、「12港人」之一李宇軒首日出庭作供。他表示跟同案另一被告陳梓華是在全球登報行動認識,當時陳稱可找「Uncle」幫手墊支500萬港元,後來從單據上得悉是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墊支。「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發聲明指李宇軒遭受嚴刑迫供,其證供不可靠,多名被指「共謀者」表示從未跟黎智英接觸或交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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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軒首日出庭接受控方盤問,其身形明顯瘦削。他確認自己於2020年8月10日被捕,2021年3月24日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同年7月7日認罪。李宇軒供稱,2019年6月下旬日本舉行G20峯會前夕,他透過Telegram認識同案另一被告陳梓華,當時他們在一個Telegram群組商討全球登報計劃。李宇軒指,由於當時香港已爆發了數場大規模引人注目的示威,所以群組的成員討論如何能引起國際更廣泛關注,遂提出眾籌進行全球登報。

李表示,最終眾籌超額完成,籌到700多萬元,扣除眾籌手續費後有600多萬元。不過,由於眾籌款項未能即時動用,而李表示當時已全部動用了自己300多萬元積蓄,但仍不足以墊支所有廣告費,陳梓華便主動聯絡他表示可以找「Uncle」幫手,墊支約500萬元。李補充稱陳所指的「Uncle」不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友。

花600萬元在全球13個地區登報

根據控方庭上展示於2019年6月至7月的報章廣告及收據,全球登報總開支近600萬元,先後成功在13個地區的報章,包括英國《衞報》、德國《南德意志報》、台灣《蘋果日報》、《日本時報》、法國《世界報》、《巴黎人報》、意大利 《晚郵報》、美國《華盛頓郵報》、《澳洲人報》等刊登主題為〈Stand with hong Kong at G20〉的廣告。其中美國《華盛頓郵報》8.5萬美元廣告費、英國《衞報》1.8萬鎊廣告費,均是由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支付;而意大利《晚郵報》的2萬歐元廣告費,則由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支付。李的私人戶口亦有份支付《澳洲人報》約4.56萬澳元廣告費。李宇軒表示,陳梓華並無提及誰持有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亦無交代為何對方願意墊支。

對於法官問到全球登報計劃有多少人參與,李宇軒表示並不清楚,他主力負責眾籌,也是眾籌戶口操作人,但有很多人負責不同工作,包括聯絡報館、設計廣告及草擬公開信等,他只知道除了他與陳梓華,以及負責的核數師以外,還有負責向網民公佈消息的連登用戶「家樂牌通心粉」,以及一位陳梓華安排代號「banker」的人士有份參與。

李宇軒又表示,全球登報計劃結束後,他在同年7月跟陳出來商討還款事宜,雙方在陳帶來的兩名見證人陪同下,由李簽署了一張本票(promissory note),金額約150多萬元,交由陳安排的律師樓保管。李表示,陳解釋有關安排是要令「上頭」安心。陳之後向李提供一間名為Chartwell公司持有的戶口供李轉賬。案件周四(14日)續審。

《馬格尼茨基法》發起人:政權編作故事指控黎智英

另外,「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周三在李宇軒作供首日發表聲明,質疑李宇軒遭受嚴刑迫供,並引述多名在案中被控方指為「共謀者」的人士表示,從來沒有跟黎智英接觸或交談過。推動《馬格尼茨基法》(Magnitsky Act)的英國金融家布勞德(Bill Browder)批評,自己被稱為「共謀者」顯示了整宗起訴絕對荒謬,他稱從未見過黎智英,亦從無向黎發過郵件,也沒有跟他接觸或交談過,質疑政權基於政治原因,編作故事對黎作出虛假指控。另一被指為「共謀」的日本前眾議員菅野志櫻里(Shiori Kanno)稱,從未跟黎智英接觸,強烈反對控方在案中利用她的名字來對黎智英作出荒謬指控。

英國御用大律師肯尼迪女男爵(Baroness Helena Kennedy)引述《華盛頓郵報》報道指,李宇軒在中國監獄期間曾遭受酷刑,有熟悉獄中情況的人士指不斷聽見尖叫聲從李的牢房中傳出,認為他可能在中國監獄受到嚴刑逼供,其證詞並不可靠。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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