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第六十一審訊|指Mark Simon安排見美參議員惟不想提港獨  陳梓華私訊李宇軒忌講攬炒團隊

第六十一日審訊重點及發展

.從犯證人陳梓華第3日作供,指2019年9月底Mark Simon邀請他和到訪的美國共和黨參議員斯科特(Rick Scott)會晤,惟他因旅行未克出席,改為案件另一從犯證人李宇軒及一名女前線抗爭者與會。

.陳指,Mark Simon因不想會晤出現不愉快場面,不想在會晤上提及任何關於港獨的事情,陳於是提醒李宇軒會晤時不要提及被指概念上和港獨接近的「攬炒團隊」。

.另一方面,黎去年申請司法覆核指,國安委越權建議入境處拒絕向黎獲准委聘的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批出簽證,遭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申請。黎16日(周二)在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亦被即日駁回。法官指,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字眼清晰,法庭別無選擇。黎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聞判表示,有意申請證明書上訴至終審法院。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周二(16日)進行第61日審訊。「從犯證人」陳梓華第3日作供。陳指,2019年9月底時任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致電邀請他和當時到訪的美國共和黨參議員斯科特(Rick Scott)。陳因前往台灣旅行未克出席,改為案件另一從犯證人李宇軒及一名女前線抗爭者與會。陳指,由於Mark Simon不希望會晤出現不愉快場面,於是要求會晤時不要提及香港獨立,陳於是提醒李會晤時不要提及被指概念上和港獨接近的「攬炒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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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憶述,他獲邀時不認識斯科特,Mark Simon解釋斯科特是一名美國議員和州長,希望與香港年青人對話,了解當時香港的情況。陳因當時要前往台灣旅行未能出席,Mark Simon指李宇軒有眾籌經驗,也曾赴聯合國進行倡議,建議邀請李宇軒出席會議。Mark Simon亦希望有參與前線示威的年青人參與會晤。陳於是在TG群組詢問,最後一名叫「Cath」的女示威者答應參與。

控方追問下,陳指反修例運動運動經歷7.21元朗暴動、831太子站事件後氣氛變得「好激進」,基本上五大訴求已不是首要訴求,而是尋求對等;而為尋求平等時可以談判,「就係開始要向國際政府或者議員尋求支援」。

陳在追問下指出,Mark Simon和黎智英認為他們作為泛民,立場較為溫和,而2019年反修例運動出現很多勇武派,黎等認為勇武等激進思想由年青人主導。不過,陳在法官李運騰追問下表明一直反對這類標籖。陳憶述,2019年11月有一次他在黎智英家中吃飯,黎當時評論馬鞍山有人放火燒老人家的事件,說了一句令他印象很深刻的話:「黃藍係政見,黑白係良知。」陳庭上續說:「咁我哋又應該點樣去定義或者標籤縱火嘅人同埋受傷嘅人呢?」

另外,WhatsApp對話顯示,陳私下聯絡李指,Mark Simon不想和斯科特會晤中提及墊支登報人士及「JD team」。陳在庭上表示,墊支登報人士即Mark Simon及黎智英,而「JD team」即攬炒團隊。陳指,Mark Simon表示,不想提及任何關於港獨的事。在法官李運騰追問下,陳解釋攬炒團隊與港獨為何相關時指,攬炒團隊在思想上、國際層面上,是最激進的組織;有人會將港獨和攬炒兩個概念劃為同一類別,而當時沒有任何政客會支持港獨這個概念;陳指他理解Mark Simon希望避免會面「傾得唔愉快」。

陳憶述,會面後Mark Simon曾表示,Rick Scott「好impressed」,但認為談論眾籌登報作用不大,建議陳和李認識更多人,建立人際網絡。

另一方面,黎指國安委越權建議入境處拒絕向黎獲准委聘的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批出簽證的司法覆核申請,去年5月被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黎方周二(16日)在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

黎的代表、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港區《國安法》第 47 條訂明,發出證明書的權力屬行政長官所有,而非國安委,故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 Tim Owen 的簽證,屬於越權。他指,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屬「剝奪管轄權的條款」(ouster clause),法庭應運用普通法技巧詮釋,若法庭這樣做,可得出在某些情況下司法覆核是容許的結論,尤其當牽涉到司法機構權力的時候。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多次打斷戴的陳詞,指案件應聚焦如何詮釋《國安法》第 14 條問題;又指人大釋法所用的字眼清晰,法庭難以其他方式解讀,形容法庭「全然受束縛(all bound up and tied)」。律政司代表、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陳詞指,第 14 條亦清晰訂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國安法》原意為補充《基本法》,擁有凌駕性地位。

3 名法官商討後指,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及人大釋法字眼清晰,法院「別無選擇(has no alternatives)」,駁回黎智英一方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將於 3 個月內頒布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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