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光城者」2021年策劃在法院及港鐵等公共設施放置炸彈,8名被告先後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串謀導致爆炸」的交替控罪,其中3名已認罪的被告何裕泓、張昊揚及郭文希,周四(28日)在高等法院分別被判監2年半至6年。
今年4月才被起訴的23歲男生張昊揚,原為控方證人,但控方指他刻意隱瞞自己在案中參與程度,誤導檢控一方,故將其由控方證人身份轉為被告,張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被判囚6年。
被指為「主腦」的何裕泓(17歲)早前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判監6年。另一名女生郭文希(21歲)早前承認交替控罪,正就光城者的「串謀煽動顛覆政權」案於教導所服刑,她被判監30個月,毋須再就教導所命令服刑。
首被告陳凱量(24歲)於下午2時30分開庭時聽判,控方正式申請撤控,終止對其的法律程序,獲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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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腦」被指提供資金資助買炸藥原料
主控官讀出案情時,指「主腦」何裕泓於2021年4至7月期間購入工具,計劃製造炸彈,並招攬多名同學協助,企圖在法院、警署等進行恐怖襲擊,引起國際關注及要把社運提升至革命層面。同年6月,何裕泓透過郭文希認識曾在檢測站縱火的賢學思政前成員張昊揚,張於2021年6月承諾提供資金,資助何裕泓購買炸藥原料,並協肋其完事後乘坐飛機離開香港。張把4萬元現金放在信封內,再把信封放在奧海城某廁格內,着何前往領取,避過警方耳目。
何裕泓的代表律師求情稱,被告犯案時年紀尚輕,沒考慮清楚後果,又指「恐怖活動罪」條文列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才會被判處10年或以上監禁,但本案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傷亡。不過,法官李運騰不同意,認為案件屬串謀性質,計劃有否實際執行不是關鍵,決定以判囚10年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及時認罪和協助警方調查,酌情減刑4年,判監6年。
女被告角色相對有限僅為介紹人
至於次被告郭文希,李官指其角色相對有限,僅限於介紹張昊揚及何裕泓二人認識,沒有參與計劃,但沒其協助,張無法得到實行計劃所需的人力資源。辯方律師求情指郭患有抑鬱症,但法官指沒證據證明她無法分辨是非,並以5年半為量刑起訴,扣減認罪等因素後,下令判囚30個月。
李官就張昊揚的判詞中指出,張答應招募更多人行事,又向何裕泓提供製作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炸藥資訊,認為他作為大學生,較同案的中學生年長,理應更有學識。由於張的證據有誤導控方的成份,已由控方證人轉為被告,不獲酌情減刑,以8年量刑為起點,認罪酌情扣減獲刑6年。
法官判刑時形容,一眾被告串謀襲擊法院等公共設施是邪惡的行為,藐視法治,計劃接近向社會「宣戰」;又指雖然2019至2020年社會上的敵對氛圍具破壞性,有可能令無害的人變成激進分子,掩蓋道德判斷,但不論各人的目的是甚麼,被告人都不幸變成為求達成目標而不擇手段的人。
「光城者」案涉及8人被控,陳凱量(24歲)、郭文希(21歲)、何裕泓(20歲)、歐文(21歲)、陳姓中三男生(17歲)、羅姓中四男生(17歲)、蘇穎貞(20歲),以及張昊揚(23歲),8人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指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HCCC103/2022、HCCC104/2022、HCCC12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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