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DATA.23條立法|政府修正案再「加辣」 行政長官擴權可訂附屬法例最重囚7年

《基本法》23條周六(23日)正式刊憲生效,回顧整段立法過程,港府1月底啓動立法程序,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到公佈諮詢結果後不久,3月初隨即刊憲公佈草案詳情。草案經法案委員會逐條審議後,港府再動議共91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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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府提出的修正案中,較令人關注是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違法者可罰款不超過50萬元及最多7年監禁。

港府亦在修正案收緊潛逃者的禁制條件,原本規定保安局要待法庭發出手令6個月後,才有權指定某人為「潛逃者」,修正案將有關規定刪除,形容是給予保安局局長最大靈活性應對潛逃者。

修正案亦擴大「公職人員」定義,以針對「煽惑離叛」罪或國家秘密相關罪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將屬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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