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移英港人早前發起英國國會聯署,要求給予BN(O)立即獲得英國公民資格的權利,直接「平權」取得英國居留權。英國當局按規定在聯署1萬人達標需要由主事部門作出回應,內政部上周五(1日)作出回覆開首已清楚表明:「無意更改法律來授予立即獲得英國公民資格的權利」,並引用《1981年英國國籍法》第 4(2) 條指申請英國公民的人無需證明英語能力和Life in the UK測試,隨即令港人社交平台起哄,指英國政府放寬政策,BN(O)簽證持有人毋須考英語試和Life in the UK。
《追新聞》周一(4日)向內政部查詢,獲得的回覆是BN(O)簽證持有人,申請永居(Settlement or 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需要在Life in the UK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同時必須取得英語資格認證,有關申請永居的條件以政府網站為準。
https://www.gov.uk/british-national-overseas-bno-visa/settle-in-the-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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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份國會聯署要求給予BN(O)護照者直接平權,毋須申請BN(O)簽證計劃,理由是中國被認定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中國和香港當局未遵守其國際人權承諾,並侵犯香港人民的普世權利和自由,以及英國不應摒棄對其前殖民地香港的道德責任。
內政部回覆該份已達標的聯署時指出,英方仍然致力維繫BN(O)簽證途徑,令BN(O)護照持有人及其家庭成員能夠在英生活、學習和工作,但內政部無意更改法律來授予他們立即獲得英國公民資格的權利。
內政部重申,BN(O)簽證幾乎可以讓他們可以使用任何身份在英生活、學習和工作,並通過這途徑獲得英國公民資格,BN(O)身份者獲得英國公民資格的首要條件必須符合歸化入籍的標準,並展示與英國持續聯繫。英國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之後的備忘錄中承諾,那些僅通過與香港聯繫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將有資格保留一種身份,但該身份不賦予他們在英國享有居留權,但允許他們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英國有必要履行其在《中英聯合聲明》中做出的承諾,因此內政部無意更改目前有關BN(O)身份的法律。
至於,英方仍支持香港人以及選擇來英的BN(O)持有人及其家庭成員,在英國居住5年後,通過BN(O)途徑可申請定居(Settlement),並進一步居住12個月後,可以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第 4(2) 條申請英國公民資格,根據這條法例,申請的人無需證明英語能力和Life in the UK測試,這與歸化(Naturalisation)申請者的要求不同。
另外,內政部指出,其他情況可讓BN(O)持有人成為英國公民,包括《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Act 1997)規定,無其他國籍而通常居住在香港的英國國民可以登記為英國公民,以及BN(O)持有人若沒有其他國籍或公民身份,也可以根據《1981年法案》第4B條申請成為英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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