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612人道支援基金」五名信託人及秘書被控未有在限時內註冊社團,案件周五(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嚴舜儀判定所有被告罪成,5名信託人被判罰款4,000元,秘書施城威則罰款2,500元。被告之一吳靄儀形容今次案件關乎本港其他團體以至結社自由,會研究是否上訴。
本案被告包括612基金信託人陳日君、何韻詩、何秀蘭、吳靄儀、許寶強,以及612基金秘書施城威。案情指各人在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身為社團「612人道支援基金」的幹事,但未有在指明限時內,即基金成立1個月內按照《社團條例》要求向當局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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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一度稱吳責任較大 陳日君:我哋五個都一樣
嚴舜儀在長50頁的判詞中界定《社團條例》中「社團」定義,指出條例訂立時,社會秩序或受到「外部局勢」影響,因而立例管制社團,後來一度修例容許成立社團時只需通知當局,但1997年再次改回需向當局註冊,並授權保安局局長可禁止社團運作,都反映條例有「維護國家及公共安全」目的。
嚴舜儀續稱,612基金在短時間內成立,組織設有網站、社交平台專頁和聯絡電話,與公眾緊密互動及積極籌集資金,且表明會支援在反修例運動中受傷和被捕人士,故並非只為慈善目的而成立,需受《社團條例》監管向政府註冊。至於各被告的角色,嚴舜儀一度表示陳日君較另外4名信託人遲加入,「角色有分別」,並稱經常代表612基金發言的吳靄儀「責任可能較大」,但陳日君隨即在被告席表明「我哋五個都一樣」,最後由辯方律師提出5名被告地位相同,並解釋稱吳靄儀只因較熟悉相關議題,因此成為主要發言人,並非負責領導基金。
陳日君促勿過度聚焦宗教人物身份
今次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嚴舜儀表示考慮到基金規模,以罰款4,000元作量刑起點,因各人經審訊後才罪成,也沒有求情,不作任何扣減,判處5名信託人分別罰款4,000元,角色不同的施城威則罰款2,500元。
吳靄儀聞判後稱,今次是本港首宗涉及未按《社團條例》註冊而被控的案件,裁決將影響其他團體,亦關乎港人結社自由,會仔細研究判詞再決定是否上訴,感謝支持者和律師團隊。陳日君重申他只是一名「非常贊成」人道援助的香港公民,又稱案件與宗教自由無關,希望外界不要過度着重他宗教人物的身份。
《華爾街日報》:社團條例屬殖民地法律
多間外國傳媒報道本案,焦點集中於90歲的陳日君被判罪成,其中路透社形容陳日君等5人被捕被視為中國藉港區國安法清算異己的一部分,並引述當局表示警方針對陳日君等人涉嫌勾結外國勢力的指控仍在調查階段,有可能對他們採取進一步行動。美國《華爾街日報》則提到,當局在本案利用國安法蒐證,又形容《社團條例》屬殖民地法律。
本案各名被告目前仍然被警方國安處以涉嫌「勾結外國勢力」罪調查,處於保釋候查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