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2019年11月荃灣非法集結及違蒙面法   兩男原審罪脫後案件發還重審

2019年11,有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期間兩名男子涉於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年6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高等法院去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案件發還原審處理。兩人維持不認罪,案件周二(1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重開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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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任職教會幹事、有社工資格的次被告選擇作供,憶述案發當晚因擔心年青教友安危,前往荃新天地商場尋找,冀勸導對方回家,惟等候期間商場外傳出巨響,大批人潮湧入,更見有人將著火物體拋入或射入商場,故嘗試用水淋熄它,當刻自己無法呼吸和睜眼,欲離開尋求協助,惟途中被防暴警員從後用警棍擊打後腦再被當場制服被捕。

兩名被告為葉澤深(案發時20歲,學生)及陳皆橋(案發時22歲,報稱社工),各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兩人再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同案另有一被告陳約信(20歲,補習教師),3人在2021年6月經審訊後,獲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定無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並透露陳約信已離港,不會繼續就其裁決上訴;而葉澤深曾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但被拒絕。控方早前就指,不會重開控方案情。

|葉父指曾叮囑兒子買索帶整理家中電線

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葉澤深選擇不作供,辯方傳召其父作證人。就原審時拘捕葉的警員指,從葉身上搜出未開封索帶,葉父今供稱,在案發前數星期因感家中電線、寬頻線混亂,但不肯定實際時間,故吩咐兒子購買索帶整理,又指自己曾在工作時,提醒兒子購買索帶,並在裁判官劉淑嫻追問下同意,為被告被捕前數天。至於為何感電線變亂卻一直不催促被告購買索帶,葉父稱自己其實可以催促,但見兒子一直沒有行動,因此致電對方,並不同意控方指他在說謊。

次被告陳皆橋選擇作供;辯方另透露將會傳召陳案發時的上司作辯方證人。陳皆橋供稱,案發時為註冊社工,任職中華基督教會青衣全完堂的事工幹事,工作地點在燕京書院,工作包括負責學生輔導工作,照顧學生的身心靈發展,以及為堂會教友服務。他憶述,在2019年社會運動期間,不支持他人使用激進手段表達訴求,認為要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表達,又舉例曾勸喻為燕京書院學生的Lunch哥(李國永)及沒收教友身上的裝備,望對方不會去警署示威;他亦有致電跟進多名年青人的狀況,並勸導他們以「和理非」方式表達政治訴求。

陳續指,案發當天需要上班,曾致電多名擔心的學生和年青教友,了解他們的位置及狀況,知悉年輕教友「May」會出席集會,但指對方迴避其問題,表現「怪怪地」,後來在晚上再致電對方時得知她身處荃新天地中庭位置,由於擔心對方安危,因此決定直接到場勸「May」回家,於是在家收拾行裝,將早前從學生身上沒收的一袋裝備收入背囊,包括防毒面罩、眼罩、手袖及手套,解釋因從社交媒體得知各區有警民衝突,擔心受催淚彈、示威者的煙餅影響,因此帶上裝備。

|陳指離職後無再跟年輕教友「May」聯絡

陳續供稱,下車到達荃灣街市街後,沿途見附近馬路有大批人群聚集,又有警員在大河道天橋上駐守,當時因人群在叫喊口號,似與警方對峙,故「唔夠膽行過去」;他與「May」相約在荃新天地中庭見面,到達後卻一直不見對方蹤影,曾站在中庭位置嘗試找她,期間亦數次致電及向對方傳短訊但不果,在原地等候數分鐘後,商場外突傳來多下巨響,外面有人開始跑入,然後聽見後方再有一下響聲,轉身就見有起火物體拋入或射入中庭,自己既驚慌又憤怒,以為示威者把煙彈掟入商場,當時打算想從背包取出水樽,將火淋熄,但隨即無法呼吸和睜開眼,才發現地上的應是催淚彈,於是馬上向後走往沙咀道方向離開,望去商場尋求協助清洗,但剛跑了幾步,突聽見大聲「噗」一下,再發現自己後腦受傷,故加緊腳步離開,期間右後腦再被打,轉身後望才見防暴警察準備再次揮動手中警棍,自己之後當場被捕。

控方盤問時指,既然事情起因是因為被告要營救「May」,亦曾向「May」傳短訊,可見兩人關係良好,質疑陳為何沒有聯絡對方,要求她提供當日短訊內容,證明自己說法屬實,以協助他證清白;陳回應,自己在離職後已甚少與對方聯絡,今年8月時曾問對方會否願意出庭作供,但對方指「唔記得晒」、「其實我都好忙」,其態度令他感到對方不想再被捲入跟2019年相關的事件。

裁判官劉淑嫻就質疑,陳願「赴湯蹈火」往荃新天地,與「May」關係必定良好,為何沒向「May」查詢有否保留對話紀錄;陳回應指自己離職後,已4年沒聯絡過對方。

控方另指,陳案發當日身穿深色牛仔襯衫、黑色褲及黑色波鞋,容易被誤當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陳表示不同意,強調那是其日常工作穿著,案發時亦有配戴社工證。就控方質疑他把他人可能戴過的防毒面罩使用,「你身體唔好,唔驚有菌?」陳回應指,被他沒收的防毒面罩看來新淨。控方最後指,陳實情知悉商場地上為催淚彈,因此淋熄彈頭望保護其他非法集結人士,他不是到場找「May」而是與對方參加非法集結,並戴上口罩避免被認出。陳一律否認。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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