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禮物|修訂《逃犯引渡條例》的涵義 – 【第四章:記錄已備作研究之用】

親愛的讀者:

一旦《逃犯條例》修訂通過,中央便可以輕易地以商業犯罪的名義責令香港特首處理;特首接手以後,他/她是〔一〕無權成立法律或會計專隊審查事件的真實性;是〔二〕不願介入過深,所以只要大陸提供足夠的表面證據,便會速速把中央要求處理的那個燙手山芋交予香港法庭核對表面證據是否成立。這種沒有遵循普通法的程序,得出的制度缺陷自是顯而易見,其中最重要一點是流程的決定權不再在立法會,而是賦予了一位並無民意授權、純粹由小圈子選舉產出的特首,按照政治掛帥為大前提而行事、又怎能不令港人擔心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踐踏、一國兩制能否依舊可以保護自己呢?

在中央及香港政府步步推進《逃犯條例》修訂下,香港人過去兩週在電視機前目睹「建制商家」與「泛民」議員合演一場「暗通款曲」的「處境鬧劇」,半推半就地「忽悠」政府。數天前,西環的中聯辦終於按捺不住,試圖打破該僵局,對「建制商家」們高壓「遊說」;當然有關政治勢力必對他們解說,修訂《逃犯條例》針對的對象只是那些破壞社會和諧和穩定的不良分子,暗地裏更可能會說當中的核心引渡對象只是那些在過去十多年帶着數以億計「資金」到處流走的、持外國護照的「權貴」及其有關的「親朋」和「白手套」。據2013年一家美資權威調查機構所公佈,他們擁有並存放在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的資金,只計及其中的銀行存款,已經為不少於三萬億美元(這數目尚未包括外國股票、債劵和物業等)。

說到這裏,同學們都目定口呆;突然間,一位同學(Vincy)提出:「既然這課題這麼重要,我們現在又在放暑假,相約討論比較困難,不如我們成立一個WhatsApp群組,以便能隨時跟進事情的發展和分析。」其他同學們都一致贊成。另一同學(Alex)說,這課題影響香港深遠,所以建議由他組成一個小組,整理並記錄整個事件的未來發展,以備將來作研究之用。

 

(《這個金融機構高管是這樣煉成的》之一百三十三,待續)

 

吳明德博士
資深銀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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