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禮物|修訂《逃犯引渡條例》的涵義 – 【第二章:廿三條的「暗渡陳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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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更無懼違反程序公義的指責想硬闖關,宣佈已去信立法會,要求草案繞過法案委員會直上大會二讀審議,而諮詢則改以傳閱方式替代並進行投票。此前,此舉不曾出現在議事規則,因為實質的流程是要回歸委員會討論的。制度的顛覆、立法會內搞政變,聽聽都嚇得心俱裂,莫非有人仗着有中央在背後撐腰而狐假虎威?

事實上,現時香港的局面全球也是一目了然。4月28日的13萬人上街遊行抗議修訂,強烈表示對修例草案不滿。主因正是修例對港人的人權和自由的威脅遠遠凌駕於2003年的第二十三條立法。其一,第二十三條的裁判範圍始終仍處於香港;相反,《逃犯條例》是指引渡疑觸犯國法者,將其移交大陸並以大陸法審理。其二,最大憂慮並非審理的判決,而是有很多的先例顯示:國內執法部門在蒐集證據期間先行將涉嫌人士「軟禁」數月至數年不等,該時段涉嫌人士更是無法與其他人會面,甚至判監後也未得探望的權利,「王全璋」案正是最典型的例子,判監至今仍未有公開判決書,更未獲家人探視,被囚者確實身處何方仍然是個「謎」。

日前就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所指受「大多數諮詢」支持而全速推進《逃犯條例》的修訂,然而,該修訂法案實乃第二十三條的「難兄難弟」;當人人都記得2003年7月1日有超過50萬市民為阻止第二十三條立法而上街示威,第二十三條便成為人們心中的惡法。若現在舊事重提,當年年幼的一輩至今已成為社會中的重要支柱,他們自然記得第二十三條惡法的可怕,故現今政府便把玩「難兄難弟」的劇本,轉移視線,「明修棧道」地說:「《逃犯條例》的修訂可成功將台北港人女生慘案中的逃犯移交台灣,讓她沉冤得雪」,其實政府是想「暗渡陳倉」地把更惡毒的「難弟」《逃犯條例》像利刀般架在香港人的頭上。

 

(《這個金融機構高管是這樣煉成的》之一百三十一,待續)

 

吳明德博士
資深銀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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