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評議會案|國安委下旨指案件減刑不利國安  張敬生爭取提早獲釋失敗續服刑  人權中心斥人身自由更難獲保障

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感謝」刺警案出現驚人發展。本月中獲上訴庭減刑的時任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上周五(20日)以按舊例應已出獄但不獲釋放為由,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即時釋放。不過,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國安委)下達決定,認定張獲減刑將不利國安,懲教署署長決定張不獲減刑,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周二(24日)援引黎智英案,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並無須處理其保釋申請,意味張須繼續服刑,張聞判一度仰後發呆。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批評案件顯示港府可以隨時以「國家安全」介入司法,指這種任意且不受監督的例外狀態日益普遍,個人權利及人身自由更難在司法系統中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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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生效約一年,銅鑼灣SOGO百貨公司門口發生刺警案。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之後通過議案,對刺警的飲品公司採購主任梁健輝逝世深表悲憤,感激他為香港作出的犧牲。張敬生丶學生會會長郭永皓,時任評議員兼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以及時任評議員兼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其後被控《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4人去年底承認《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作為交替性控罪,各被判囚兩年。經上訴後,4人刑期在本月13日獲減至15個月。

張敬生上周五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他在囚行為良好等,應獲三分之一扣減而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要求即時釋放。高院周六開庭處理張的單方面申請聆訊,法官張慧玲指,未能確認張行為良好等說法屬實,暫未能頒令即時出獄,押後至周一(23日),由另一法官高浩文審理。

李家超發證明指案件涉國安

不過,案件卻在周一出現變化。案件改由國安法官黎婉姫審理。黎官表示,特首李家超周一開庭前一天即22日根據俗稱《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發出證明書,指本案涉及國家安全,因此須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代表懲教署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以不相信張保釋後不會作出危害國安行為為由,反對張敬生保釋;並指按現時法例,法官不能批准保釋。黎官認為她可決定,指呂須呈交證據,押後至周二早上再處理保釋,並押後至下周四(10月3日)進行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正審。

李家超周二在行會前記者會上被問到指案件涉及國安的理據時,以案件進入聆訊為由,表示不宜置評,但強調會從嚴處理國安案件。

國安委決定文件周二才收到

高院周二甫開庭,呂世杰隨即表示,國安委周一已就案件的定罪控罪性質「下達」懲教署。國安委首先指,張觸犯的〈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國安委並認為,若張獲得減刑,不利國安。

呂又指,懲教署長考慮了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意見、考慮並同意內部評委會的報告,指張沒有足夠反省自己犯罪行為,仍對施襲者即梁健輝的暴力行為表示理解和同情,亦沒有正視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令人難以相信他有真誠悔過。懲教署長在徵詢國安委決定後,決定張不獲減刑。呂表示,兩份有關決定的文件都是周二早上收到。

黎官指出,根據「黎智英案」,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覆核挑戰,同時沒有任何機構包括司法機構可干預國安委工作,而有關機構須尊重國安委決定、予以執行。因此法庭亦受國安委決定約束。

黎續稱,根據現時的資料,法庭信納懲教署對張敬生的羈押合法,因張是被法庭判刑入獄,而懲教署長亦合法地不予張任何減刑,因此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原定10月3日處理的聆訊亦取消。張雖不同意國安委有權作決定,但他不會進一步循司法覆核挑戰。

人權資訊中心指出,張敬生案顯示,政府當局可以隨時以「國家安全」介入司法程序的規則及法律要求,約束法院的程序、決定,包括更換法官、定義涉案罪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對新法例的刑罰安排在實質上作出追溯的效果,令被囚者不獲減刑。中心指,這種任意且不受監督的例外狀態日益普遍,不受司法挑戰,並對法院的決定產生實質影響。在這情況下,個人權利及人身自由更難在司法系統中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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