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宗上訴案——Shamima Begum案——引起英國公民社會團體關注。該案是有關:英國女學生離開英國加入伊斯蘭國而被剝奪其英國公民身份的決定的上訴中敗訴。
根據2002年及2006年《國籍、入境及庇護法案》:
・當內政大臣信納該名國民涉及對英國或任何海外領土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可以被剝奪英國國籍;
・如果登記的英國國民的國籍或公民身分是通過欺詐或隱匿事實等手段而取得的,他們的國籍證書可能會被撤銷,因而喪失英國國籍;
此規定只適用於雙重國籍人士,不適用於如剝奪國籍會令當事人無國籍的情況。
而本次被剝奪英國國籍的當事人,是一名移民後代,她本人是英國土生土長,一直都沒有申請過或持有其他國籍。而她是於2015年15歲時與同學一起離境前往敘利亞,最終於19年在敘利亞的一個難民營中被發現,繼而被剝奪公民身份。
該上訴案中,特別移民上訴委員會裁定:「儘管有『可信的懷疑』當事人因性剝削而被販運及招募至伊斯蘭國,但『因涉及對英國及海外領土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行為,因而剝奪國民身份的』決定,最終是由內政大臣決定。」
而當事人被裁定符合雙重國籍人士的原因是:她可以經由其父親的關係而申請孟加拉國籍;即使她從未申請,以及孟加拉政府已聲明不會給予她國籍。
由此可見,《國籍、入境及庇護法案》中,不論是「甚麼符合公共利益」、「對某些因素賦予多少重視」以及「何謂雙重國籍人士」的決定權均在內政大臣手中。
關我咩事?
或者在英港人會問:「我又無參與恐怖組織,關我咩事?」其實與香港問題一樣,「問題喺個制度」。
內政大臣於剝奪公民身份一事上的無上權力,賦予他可以任意地剝奪任何一個「他認為」持有雙重國籍人士的英國國籍。而BNO港人,按中國國籍法,全部會因為華人血統而「可以(但不一定批准)」申請或具有中國國籍;天然地成為中國籍公民。即使「5+1」後或多少年過去,在英港人及其後代,永遠在「可剝奪英國公民身份」的範圍內。
今日,英國政府負起《中英聯合聲明》的道德責任,開展計劃接納港人居英;但不保證,日後每屆政府都想負起這個責任。這個可以被任意剝奪公民身份的不安將永遠縈繞於在英港人頭上。
只要有一任英國內政大臣,不論以「與中共修好」或「懷疑所有華裔都是共諜」作「符合公共利益」的依據,「可以申請或持有中國籍的」港人及其後代就可以被剝奪英國公民身份。
今次判決將英國公民制度變成一個分級的公民制度。將公民身份從人權變成一種特權;所有移民及移民後代都不能享有的特權。內政大臣在剝奪國民公民身份權力上的不受約束,是會一直威脅在英國安心立命的每一個人的人權及生活。
作者: 英國港人團體「蘇格蘭香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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