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生效首宗案例、「美國隊長2.0」馬俊文不獲減刑續受關注。特首李家超周二(26日)拒絕透露馬俊文不獲減刑的具體原因,僅稱國安犯人一般不會獲得減刑。有海外港人同日透過電郵致函李家超,批評此舉嚴重損害香港法治原則,更比全國性國安法的處罰尺度嚴苛,做法令人震驚,引起外界對有關做法的各種質疑,要求港府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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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周二出席行政會議前被記者問到因觸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判刑的馬俊文不獲懲教署署長減刑的原因時,沒有正面回答記者問題,僅重複懲教署周一回應傳媒查詢的說法,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作出修訂;有關修訂適用於正在服刑的國安犯人。李稱,國安犯人一般不會獲得減刑。只會在懲教署署長信納該犯人獲得減刑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會作出考慮。對於有關人士是否可以申請司法覆核,李回應稱,任何人不滿有關決定也可尋求法律方法。
海外港人、近年從事法律研究的美國麻省理工學院退休首席科學家潘志生同日透過電郵致函行政長官辦公室,指馬俊文不獲減刑做法比全國性國安法的處罰尺度嚴苛。信件指出,香港新修訂的《監獄規則》第69(1)條中的「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等嚴苛條件未被納入國家刑法減刑標準之列。
信件並指特區政府做法引發外界質疑及指控:一、新法僭越人大常委會國安法「執行機制」立法職能;二、新法超越港區政府就第23條立法的憲制責任;三,新法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人權標準。
信件指出,《基本法》第23條僅賦予港區政府在7項國安罪行上立法權,並未賦予港區政府制定相關「執行機制」的職權。信件稱,人大《5.28 決定》第4條責成港府「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但這些「強化」及「加強」執法力量及工作並不包括港府就相關法律「執行機制」自行立法,後者全屬人大常委會職能。潘志生要求港府就相關指控向全港市民、中央政府等機構以及全球貿易夥伴作出交代。
信件除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外,副本同時抄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保安局、律政司等人士及部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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