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社會持續關注香港通過23條立法﹐聯合國6名人權專家去信中國政府,批評立法不符合香港的國際人權義務,為言論、和平集會、公平審訊等自由帶來風險,促請全面審視以確保其符合國際法。另外,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譚惠珠在報章撰文,評論「美國隊長2.0」馬俊文日前不獲減刑提早獲釋事件,她說「囚犯服滿刑期才出獄本是道理」,馬俊文本來就沒有必然的減刑或提早釋放的權利,若不獲提早釋放,亦仍然符合他被判入獄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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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法官和律師獨立性特別報告員薩特思韋特(Margaret Satterthwaite)周四(28日)在社交平台公開信件,由6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於上周五(22日)、即23條生效前一天致函中國政府,該6名專家分別是薩特思韋特、促進和保護意見和表達自由權特別報告員艾琳汗(Irene Khan)、受教權特別報告員沙希德(Farida Shaheed)、和平集會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特別報告員武萊(Clément Nyaletsossi Voule)、人權維護者處理特別報告員勞勒(Mary Lawlor)、反恐與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索爾(Ben Saul)。
信件長18頁,報告員對23條的各項內容提出質疑,包括國家安全、勾結境外勢力的定義,也就言論相關罪行、煽惑離叛、管用煽動意圖刊物、任意拘留、限制被捕人諮詢律師、域外適用等表達擔憂。
報告員表示,23條不符合香港的國際人權義務,就目前狀況而言,似乎為言論、表達、和平集會、結社、參與公共事務、公平審訊等自由帶來不必要及任意限制的風險。信件亦強調廣泛及不明確的條文,會嚴重影響公民社會的合法活動,包括記者、維權人士、律師、少數群體。
信件在總結呼籲對23條進行徹底審查,以確保其符合國際法,並鼓勵與人權專家、民間社會組織進一步協商,全面審視由國際人權機制及機構提出的建議,特別是涉及現行國家安全立法的缺陷,包括《港版國安法》。
譚惠珠:馬俊文沒被增加刑期
另外,「美國隊長2.0」馬俊文未能提早獲釋引起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譚惠珠周四(27日)在《星島日報》撰文,題為「國安囚犯一般不應減刑」。譚惠珠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監獄規則》等作出的新修訂並非懲罰性措施,「它沒有增加被判的刑期,沒有非法羈押影響人權的問題;亦不影響已經被提早釋放的人士,因此,沒有引起所謂『追溯力』的問題」。
譚惠珠指出,香港法律從沒有給予囚犯必然權利獲減刑或提早釋放,「囚犯服滿刑期才出獄本是道理」。她說減刑或提早釋放機制,只是為鼓勵囚犯勤奮及行為良好而設立,署長准予囚犯減刑的酌情權,必須根據相關法例及法律的規定行使。
譚惠珠續指,有關是否提早釋放囚犯的新規定,其實與《港版國安法》涉保釋安排的處理是一致,並引述《港版國安法》42條,以及終審法院拒絕黎智英保釋申請案,如法官認為沒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安,便應拒絕申請,「這顯然是更嚴格的保釋條件,可見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須有更嚴緊的處理」。
她重申馬俊文是已被公開審判和定罪的人士,與「無罪推定」的原則無關,「他本來就沒有必然的減刑或提早釋放的權利」,而是由懲教署署長酌情處理,若不獲提早釋放,亦仍然符合他被判入獄的刑期。
馬俊文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在2021年被判入獄5年9個月,後上訴得直改判刑5年,原定在周一(25日)出獄,但結果未有獲釋需繼續服刑,成為23條生效後首宗不獲減刑獲釋個案。
聯合國報告全文
https://spcommreports.ohchr.org/TMResultsBase/DownLoadPublicCommunicationFile?gId=2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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