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案|判5年9月女兒拭淚 黃偉強囚21月 官:沒有求情沒絲毫悔意

剛過了75歲生日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違反租契條款,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用地,隱瞞經營屬黎智英私人擁有的力高顧問公司,而被起訴欺詐罪,黎智英再被加控多一項欺詐罪,二人早前否認控罪,案件於10月25日裁定被告罪成,押後判刑至周六(10日),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港元,取消擔任公司董事資格8年。黎智英妻女亦有旁聽,女兒聞判後在庭外拭淚。

香港國安警察於2020年12月起訴黎智英欺詐罪,指控涉及一家黎智英名下顧問公司力高在壹傳媒與《蘋果日報》報社大樓內運營,構成對地主香港科技園公司欺詐。

黎智英在背景報告表示,自己只是公司董事,沒有處理公司及科技園租契,應是集團的總營運主任難辭其咎。他指本案本質是商業糾紛,定罪只會打擊營商環境、損害香港商業及財務中心聲譽,又指自己不是政治人物,沒參加任何政黨,認為自己沒有做錯,只是因案件對家人造成持續壓力而感到歉疚。

法官陳廣池指,雖然本案不是重大的商業欺詐案,但黎智英屬於重要角色,縱然他日理萬機,亦不能及不應作為抗辯理由,「否則那些高級主管或老闆的簽署承諾書或法定聲明便形同虛設」。他提及,黎智英沒有求情,「表示他沒有一絲一毫悔意」,指這不是加刑因素,惟他沒有悔疚,「可說是沒有減扣刑期基礎」。

官指出6項加刑因素

法官亦提出本案有6項加刑因素,包括:雖然案件不涉破壞誠實,但首項控罪橫跨17年多;「力高」搬到蘋果大樓,可獲租金優惠,營運方便屬「無形利益」;「力高」對黎智英有私人利益;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下行事」,令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更遑論突擊巡查,甚至採取「違規三部曲」。

他續指,本案非一人犯事、是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的欺詐行為;由始至終,承租人沒有把「力高」名字放在大堂水牌上。法官強調,黎智英和壹傳媒在香港,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有不少擁護者,科技園甚至其他執法機構都不敢貿然行事,這正正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他指,黎智英的欺詐行為長達21年多,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為5年及1年監禁。法官指,一名犯案者不能亦不應因犯案越多,反而得到越多刑期扣減,故將其中1年分期執行,即6年監禁。法官續指,雖然黎智英認為不需要求情,但認為「要對他公平」,考慮他同意不少案情,同樣酌情減刑3個月,最終判監5年9個月。

另外,法庭向黎智英頒下8年「取消資格令」,禁止出任公司董事,而「力高」佔用租金較便宜的蘋果大樓、賺取差價得益約200萬元,因此法庭向黎智英罰款200萬元,須在3個月內清繳,否則法庭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13A條》,加監12個月。

欺詐案同案被告尚有前壹傳媒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遭判囚21個月。

旁聽者高呼「生日快樂」

另一名被告人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獲控方批准轉為特赦證人,暫不予起訴。控方此前在法庭上表示,周達權將於「勾結外國勢力」案中作證。

詐騙案判刑前正值黎智英生日(12月8日),散庭時,旁聽人士向黎智英高呼「生日快樂」、「健康平安」,黎智英亦揮手回應。黎智英女兒聞判後拭淚,有前壹傳媒員工上前安慰。

一些人權倡議組織表達對黎智英牽涉多宗案件的關注。總部設於美國華盛頓的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說:「新聞業不是犯罪。香港政府應該立即無條件釋放黎智英。」

人權觀察中國部高級研究員王松蓮在判刑後評論說:「這由北京精心策劃,針對黎智英的刑事案件,是對一位香港民主和媒體自由領頭支持者的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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