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第五十三日審訊|李宇軒倡以《馬格尼茨基人權法》制裁港官   認為港獨難獲國際支持

第五十三日審訊重點

.裴倫德於2020年5月籌備成立「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李宇軒有份協助;

.裴倫德在籌備期間,曾向黎智英介紹IPAC;

.李與陳梓華商量後,認為李應繼續參與IPAC工作,有利進行國際遊說;

.李在跟IPAC討論時提倡以《馬格尼茨基人權法》制裁推動國安法的官員及組織;

.李在討論中又強調,IPAC不應提倡港獨,因難獲國際支持。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周三(27日)進行第53日審訊。「從犯證人」、「12港人」之一李宇軒繼續作供。庭上展示李跟「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Alliance on China, IPAC)成員的討論,顯示李曾提倡IPAC透過推動《馬格尼茨基人權法》,制裁有份實施國安法的官員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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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軒第十日作供,繼續接受控方盤問。他表示2020年5月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籌備成立「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結合不同國家關注中國及香港議題的政客與議員,應對當時即將推出的「港區國安法」,以及各國跟中港簽署的引渡條例等。李稱當時以義工身份提供協助,包括製作IPAC網站及聯絡日本國會議員參與IPAC。根據控方展示李與裴倫德的對話紀錄,李在同年5月底向裴倫德稱,時任日本眾議員菅野志櫻里有意加入IPAC及擔任聯席主席(co-chair)。李在庭上解釋聯席主席的緣由,指裴倫德冀IPAC做到無黨派,故設雙代表制,每國不同政治光譜的議員做代表。

另一段兩人對話紀錄顯示,李宇軒曾問裴倫德要否在聯絡傳媒方面提供協助,裴倫德就回覆指已聯絡「Jimmy L」向他簡介IPAC,李在庭上確認「Jimmy L」是指黎智英,但他不清楚裴倫德聯絡黎的原因。

陳梓華贊成李繼續參與IPAC工作

IPAC在2020年6月5日正式成立,李宇軒基於保密原因事前並無告知陳梓華,直到IPAC成立的消息公佈後,他才通知陳。李表示,兩人當時討論過IPAC的成員名單,發現大部份都是他們想接觸進行遊說的政客,名單比想像中還多,所以兩人共識是李繼續參與IPAC工作,更有利李進行國際遊說。

李續稱,當時團隊亦曾討論李應以哪種身份參與IPAC,有人擔心他若以個人身份參與IPAC可能會太高調,而以重光團隊(SWHK)名義參加,就被裴倫德拒絕,因認為重光團隊加入會打破IPAC非政黨組織的原則,最後並無定論;而重光團隊成員就改為加入了IPAC的中央秘書處工作。

李宇軒又表示,在2020年6月「港區國安法」實施前,重光團隊成員曾為IPAC撰寫聲明,表達對國安法的憂慮;隨後李開設了一個IPAC與重光團隊的通訊群組,成員包括裴倫德與「攬炒巴」劉祖廸等人。當時李在群組內提議,推動向北京施加國際壓力放棄國安法,或讓國安法「負面地」通過。李在庭上解釋,意思是指在國安法通過後,以負面方式指出國安法的內容。

李不贊同救生艇政策  憂等同放棄香港

控方展示群組的另一段對話紀錄,李向裴倫德表示《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是IPAC可以為香港做最為有力的事。李在庭上解釋,《馬格尼茨基人權法》是所有執行該法例的國家,會針對侵犯人權的人士或組織實施制裁,所以他提議IPAC利用《馬格尼茨基人權法》,制裁推動「港區國安法」的官員及組織。群組紀錄又顯示,李在群組提出其他建議,包括取消香港特殊地位、遣返中國留學生、提高中國商品關稅等。李在庭上解釋,上述純粹是個人當時尚未深思熟慮的想法,在群組拋出供討論。

另一個群組通訊紀錄顯示,李表示IPAC不應提倡港獨,因為在外交上是不切實際;另亦表明不支持推動「救生艇政策」,因為跟放棄香港無異。李在庭上表示,他當時認為IPAC不應提倡港獨,因為在外交上並不可行。案件周四(28日)續審。

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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