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首日開庭|香港開埠首宗勾結外國勢力案 黎關押3年身形消瘦 辯方:當事人聽力差需戴耳機助聽

黎智英案.首日開庭|香港開埠首宗勾結外國勢力案 黎關押3年身形消瘦 辯方:當事人聽力差需戴耳機助聽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自2020年被捕以來,被告關押3年;原定去年9月開庭,早前聘請英國律師Tim Owen出庭觸發第六次「人大釋法」,令案件兩度延訊,延至周一(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正式開審,預審期為80天。

案件由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不設陪審團。穿着灰色西裝褸、藍色襯衫的黎智英,身形明顯消瘦,在懲教人員陪同下、手持一本書步入被告欄,欄內已有4名懲教人員駐守;而黎坐在兩名懲教人員中間,一度戴眼鏡、接過傳譯耳機戴上,不時向公眾及親友席揮手。辯方透露,當事人現時聽力較差,需要耳機輔助聆聽。午休後,黎智英再次被帶入法庭,他向親友方向豎起大拇指,隨後面露微笑、送上飛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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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妻兒、陳日君樞機到庭旁聽

黎智英的妻子李韻琴、長子黎見恩、幼子黎順恩、女兒,以及手持拐杖的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均有在庭內的親友席旁聽。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也坐在控方團隊後方的旁聽席。控方向法庭指,早前應辯方要求傳召的警方證人也在庭內,辯方對此沒反對,暫未確定李桂華是否證人之一。李桂華在早上審訊階段間中抄寫筆記,但下午開庭後,在辯方陳述法律觀點時一度低頭,長時間「閉目養神」。

陳日君樞機步入法院。(《追新聞》特約記者攝)

法官杜麗冰甫開庭提到,有報道指黎智英一方申請海外證人視像作供被拒,她澄清根據條例,訴訟方如要申請海外證人視像作供,需在交付程序後42天內提出,但案件沒收到相關申請。辯方確認,沒有作出海外證人視像作供申請。

控辯雙方就「檢控時限」爭議陳詞

控、辯雙方就「串謀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的首項控罪的「檢控時限」爭議作出陳詞。黎智英律師團隊的辯方律師彭耀鴻提出,控罪已超過半年的檢控時限,法庭無權審理,理據在於被告被帶上法庭的一刻開始計算,即使控方事前通知法庭,並不等於檢控程序已經展開。

彭提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條,有關串謀控罪檢控限制的條文,控方必須在協議達成首次犯下罪行起計的半年時限內提控,而案件控罪開始日期為201941日,期限應為同年101日,控方則於20211228日提控,已逾時限。他續指,至於「煽動罪」必須在半年提控,即使是由控罪最後一日、即2021624日起計算,期限亦應為同年1224日,控方同樣逾時4天。辯方指出,本案檢控關乎新聞自由,任何法律上對於被告權利的保障,包括檢控時限,必須得到法庭較寬鬆,對控方更嚴格、對被告較有利的詮釋。

彭耀鴻指出,檢控期限應由串謀實現(consummated)一刻開始計算,即被告首次犯法起計算;但遭李運騰法官質疑,案件串謀是在一段時間內干犯一連串罪行,而非單一罪行,假如辯方說法正確,串謀中首次罪行檢控逾期,便會導致後續罪行無法檢控,而於較後階段才加入串謀人士同樣不能被控,說法有欠公道。彭回覆,控方有責任遵守時限檢控,而非讓被無了期等待,假如月其他人在時限後才加入串謀,就應起訴另一串謀控罪。

辯方周二(19日)將按照李運騰法官要求,呈上於1971年《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修訂前後的分別,再作進一步陳詞。

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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