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無減刑 呂世瑜判囚5年上訴遭駁回 判詞: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

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界定案件屬「情節嚴重」,由3年8個月加刑至5年,令呂失去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折扣,他不服刑期上訴,是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上訴案。上訴庭3名法官周三(30日)頒下判辭,判呂世瑜敗訴,不可獲全數認罪扣減,須服完5年刑期。另一宗於2019年11月一名交通警在西灣河以實彈射傷「熊仔餅」周柏均,周與另一名男生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等3罪的案件,8月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法官沈智慧周三宣判,2人被判囚6年。

呂世瑜(25歲)被指2020年在TG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年4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5年半減刑至3年8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5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5年。

呂世瑜不服刑罰向高等法院提上訴,上訴庭周三(30 日)駁回申請。判詞指,《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是「懲治危害國安罪行」、判刑須反映控罪嚴重性,針對「情節嚴重」的案件,5年的最低刑期屬強制性,即使呂世瑜適時認罪,亦不能減至低於5年的最低刑期,否則違反立法原意。

上訴庭認為,《國安法》立法的首要目的,是有效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故本地的判刑法律,必須以維護國安的目的,與《國安法》並行,遇有不一致之處,則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上訴庭續指,在《國安法》的框架,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無損首要目的」。

另一爭議點是《國安法》33條列出的三種減刑因素,即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是否已「盡列無遺」。上訴庭認為,法例僅指明三項條件是「有意為之」,反映法律草擬者只視這些求情因素有效,容許減刑至低於最低刑罰,包括認罪等其他求情因素不適用;第33條用字淺白、毫不含糊,「自動投案」應是被告出庭前的行為,若說審訊時認罪亦涵蓋在內,「則未免過於牽強」。

或成《蘋果日報》高層案量刑參考

本案是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上訴案件。《蘋果日報》高層案、李宇軒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及4港大生涉宣揚恐怖主義案,庭上均提及等候「呂世瑜案」上訴結果,以訂下更清晰的量刑指引。

另一宗發生於2019年11月11日,一名交通警在西灣河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學生周柏均,周與另一名男學生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等3罪的案件,8月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案件原於10月判刑,惟周因肚痛入院,故押後至周三(30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2人被判囚6年。

熊仔餅囚6年「睇住阿媽」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指,涉事警員事發時穿制服、正當執行職務,2被告見警員獨自執勤,尾隨作出挑釁,並「如惡霸般欺負警員」是公然挑戰警方,又指被告行為可挑起他人情緒,令現時環境急速惡化,而被告傷勢比涉事警嚴重非求情理由,稱他是「咎由自取」。

周聽取判刑時低頭,又不時望向旁聽席。周散庭時稱「睇住阿媽」,有旁聽人士稱「阿嫂等你求婚」。

法官謝沈智慧早前裁決指,警員當時遭被告等人「前後夾擊」,不論周的動作是「撥槍」還是「搶槍」,警員當時已無法保護自己,受到嚴重威脅,「使用佩槍完全合理」。

CACC61/2022、DCCC47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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