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612.聯合國關注|5專家轟香港立法規管眾籌違人權 「眾籌辦」掌過大酌情權

清算612.聯合國關注|5專家轟香港立法規管眾籌違人權 「眾籌辦」掌過大酌情權

港府有意設立眾籌事務辦公室(眾籌辦)集中規管眾籌保障國家安全,但聯合國五名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s)於上周二(25日)向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發出聯署公開信,關注香港擬立法監管眾籌活動;又批評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去年12月就加強規管眾籌活動的建議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文件中的《眾籌法》對國家安全和反恐定義含糊,易被當局濫用,一旦落實,有可能侵犯基本權利和自由,損害公民社會空間,促請港府檢討有關建議。專家再次提醒中國政府,作為聯合國成員國之一,不可藉國家安全為名打壓反對派或合理化其對人民的鎮壓措施。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今年3月中旬結束諮詢期,共收到60份意見書,但一個月後,該局仍拒絕回應傳媒要求公開意見書內容,而根據公開名單顯示,提交意見書有國際眾籌平台、香港及國際慈善組織,非政府機構、政黨等,據自行公開內容的機構均關注港府過度規管眾籌,例如針對基層的社區組織協會表示,對建議有極大保留,認為部份建議過於嚴苛。

聯合國5名專家分別為「反恐中注意促進與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報告員」Finnuala Ni Aoláin、「意見和表達自由權特別報告員」的Irene Khan、「「和平集會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特別報告員」Clement Nyaletsossi Voule,以及「人權維護者處境特別報告員」Mary Lawlor,以及「私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Ana Brian Nougrè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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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立法規管眾籌有違國際人權法

專員在聯署信開首點出,港府以諮詢文件的建議訂定法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獲國際法保障的人權將受到侵害,等別在保障私隱、表達自由,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若然港府不增設投訴或司法監督等機制,擬議中的眾籌申請和登記程序將難以符合《國際法》中訂明、立法須符合社會需要,以及一視同仁等門檻要求,敦促中港政府若以反恐為由限制人權,須以最少的干預措施來達到其合法目的。

聯署信內容又引述不同專家均指出,《港區國安法》定義過於寬廣,易被濫用,而港府研究《眾籌法》企圖禁止一切危害國家安全和可作「政治用途」的眾籌活動,但由於定義含混而易被濫用,令負責審批的「眾籌辦」掌握過大的酌情權,甚至會作出限制公民組織和營運自由。專家關注到若然眾籌資金來自外國支援,可能被用作針對提出批評或不同聲音的人和組織,一些不當限制對人權和婦女組織影響特別嚴重。

專家又指,申請程序可能會抑制社團的職能自主和運作。此外,建議的程序適用於所有在香港進行的眾籌活動,而不論實際活動是否在香港進行,亦可能引起域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專家又引用國際反恐和針對洗黑錢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第一項原則為例,成員國制訂防止洗黑錢和資助恐怖分子措施時,必須確保措施與所針對的風險相適應,不成比例、過度規範的行政措施,有可能違法國際人權法,以及上述原則。 

眾籌活動受限產生寒蟬效應

意見續指,要求超過一定金額的眾籌活動接受審計,並強制捐款人以實名捐款,也可能會產生進一步的寒蟬效應。對於眾籌平台必須在香港設有代表的擬議要求,專家亦擔心眾籌平台可能會乾脆選擇不向政府註冊,最終令市民缺少可選擇的平台。

專家呼籲,登記要求必須要簡單、與組織的規模相適應,以及確保公民組織能獲得合適的財政資源,當申請一旦被拒,亦應設有上訴機制。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因應2019年反送中運動中獲得不少市民課金支持眾籌平台,去年底諮詢文件開宗明義表明:「有團體以眾籌方式支持一些危害公眾安全以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以籌得2,000多萬港元的前「612人道支援基金」為例。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註冊為社團,違反《社團條例》,5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學者許寶強,以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去年11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處罰款,5名信託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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