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國安法》修例|發動公投屬「分裂國家」擬禁疑犯出境5日 諮詢意見嫌太少

澳門自2009年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至今已立法13年,近月進行修例公眾諮詢,於7日(周一)公佈「總結報告」,稱收到逾5,000份意見,逾九成人同意修例內容。諮詢文本建議在「煽動叛亂」罪中,增補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予以懲處;增加「教唆或支持叛亂」;另建議將「竊取國家機密」罪改成「侵犯國家秘密」。澳門政府亦擬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在未有條件進行刑事調查前,針對一些「有跡象參與國安犯罪的人」,限制出境最長5日。但報告引述「其他意見」指參與外地同類措施是以年月計算,要求審視5天是否足夠。

澳門政府解釋,修改《國安法》因香港2019年反修例事件,「黑暴」透過澳門網絡平台宣揚活動,證明境外勢力對澳門和國家安全構成危害,並強調修例是與香港《國安法》看齊。整項諮詢,共收到 5,937 份意見,來自公眾的有 5,577 份,來自社團的有 223 份,來自法律界的有 69 份,其餘則分別來自立法會、司法界、高等院校法學教員、傳媒界和公共部 門。澳門《國安法》包含基本法23條下的7宗罪行,即「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報告提到政府首項建議,是「完善」分裂國家罪,將分裂手段不限於「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報告指隨着時代發展,分裂國家行為呈非暴力化趨勢,例如發動「違憲公投」,或者以暴力威脅等,又指罪行手段難以涵蓋所有,建議不論屬暴力、非暴力抑或嚴重非法手段,只要證明「非法性」,法官就可以依據「具體情節」處理。  就「竊取國家機密」罪,政府建議將罪名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任何令「國家秘密」被非法公開或被不獲許何的人接觸,都會觸犯法例。政府亦表示,「國家秘密」受保密法律制度規範,不建議作出定義。

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

澳門政府亦建議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報告指鄰近地區在2019年發生連串暴動,出現了很多境外勢力作出的教唆及幫助行為,向未成年人提供「培訓、資金或武器」。澳門政府指,不認為「教唆」和「幫助」定義過闊,亦不會收窄居民言論自由。

另外,修例建議增加「臨時限制離境」措施,並指這項措施與刑事訴訟的禁止離境措施不同,主要針對未有條件進行刑事調查前,有需要就可識別的即時安全風險威脅,針對一些有跡象參與國安犯罪的人,採取措施限制出境。政府稱可以「避免原應取得的證據流失」,最多可禁止五日,不過報告引述,有「其他意見」指外地同類限制多以月計甚至年計,質疑澳門政府的建議五天限制是否足夠。

報告結尾提到,維期45天的諮詢期結束,絕大部分意見支持政府推動修例,「充分體現了澳門社會各界『愛國愛澳』的深厚情懷」,亦反映了澳門市民對「維護國家總體安全的強烈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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