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法官・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終院澳洲法官與2本地法官撐律政司 林「輸咗」終極敗訴恢復定罪判刑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控披露721元朗事件當晚帶隊搜查南邊圍的警司游乃強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廉政公署調查案,原審罪成判囚4個月後,林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院去年判林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年2月聆訊,5名法官周二(4月1日)3比2大多數裁定律政司一方上訴得直,恢復林卓廷的定罪及判刑。林接判詞後輕聲說「輸咗」;支持律政司一方的3名法官包括去年獲委任為海外非常任法官的澳洲籍法官歐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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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周二以派發判詞形式宣布判決,5名法官沒有現身。因初選47人案服刑的林卓廷由懲教署押送到庭,身穿西裝的他精神不俗,向旁聽席親友揮手及展露笑容。法庭傳譯員期後把書面判決交予林,林其後輕聲說了一句「輸咗」後離開法庭。據報,林卓廷的母親亦有到庭聽審。

控罪涉及的條文為《防賄條例》第30(1)(b)條。根據判詞,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指條文有兩種詮釋,第一著眼字面意思,即某人披露一項涉「第II部罪行」的調查才屬犯禁;即林卓廷一方的主張。第二種側重文意及目的,即某人只需披露有調查(毋須指明是否第II部罪行)正在進行,已屬犯禁;即律政司一方的主張。根據《防賄條例》,「第II部」有9大項罪行,主要涉及索取或接受利益、賄賂、貪污。

判詞指出,李義、張舉能及歐頌律認為第二種詮釋更可取,因能更好地反映立法原意及保護受查人的聲譽。據報,歐頌律拒納第一種詮釋,認為條文禁止披露的範圍沒有可見的分別,並認為條文1996年加入的修訂,是縮窄了條文的適用範圍,但無意縮窄禁止披露的範圍。

張舉能指,條文用字並不排除第二種詮釋,指條文中「他/該受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的用語涵意,包括單純披露某人為一項調查的對象,已然犯禁。李義認為,由條文用語可見,即使沒披露細節,單純披露該項調查的存在已足夠招致刑責,因會妨害調查進行。此外,有關限制可維護調查完整性,並能規管間接披露。

不過,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則持相反意見,認為只有第一詮釋可取,不接納第二種詮釋。霍兆剛認為,就該案控罪禁止披露「受調查人的身份」而言,需特定地披露該人正因「第II部罪行」而受調查,才屬犯禁。霍亦認為,受眾可以知悉某人正受廉署調查,但並不知調查涉「第II部罪行」。他認為,條文1996年的修訂明顯收窄禁止披露的範圍。林文瀚則指,條文用語特定地指向「該項」調查,認為「該項」意指「第 II 部所訂罪行」,而非「一項」,即任何調查。因此第一種詮釋為唯一可能的詮釋。

終院5名法官最終以3比2大多數裁定律政司一方上訴得直,撤銷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的去年2月撤銷定罪裁決,恢復林卓廷原審的定罪及判刑。據報,林卓廷未就該案4個月刑期服刑。

案件編號:FACC8/2024(HCMA34/2023、ESCC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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