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論|「國家安全」忽略的考慮:可能性(日朗)

「為甚麼將我鎖起?」

「你的做法危害我們安全。」

安全,不論人身安全,還是國家安全,固然具凌駕性,基本自由、權利都或許應該讓路。但當中一個關鍵必須釐清:相關做法,有幾可能損害對方周全?——是很可能?抑或可能性只是虛無飄渺,微乎其微?

可能性是重大抑或輕微,是任何安全考慮的關鍵,可特區官員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宣傳,以至一般言談,「可能性」這關鍵都付之闕如。「安全」與「不安全」,非常方便地,只截然二分。

一條國觴之柱擺在校園(已擺了三十多年)有可能危及國家周全嗎?有的,有0.000⋯⋯(不知多少個0)⋯⋯001% (虛數,表示微不足道,下同)可能性;然則算不算「危害國家安全」?(算是危害——根據現行法律。)

發行一套圖畫書,故事中的歹角影射政權,有可能危及國家周全嗎?有的,有0.000⋯⋯001%可能性,然則算不算「危害國家安全」?(也算——根據現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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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眾地方播《願榮光》,危及國家周全的可能性有0.00⋯⋯0001%,算不算「危害國家安全」?政府認為算——禁制令待上訴庭裁決。(這裏值得分析的是,官員屢屢以反修例運動做例子,去支持其「維護國安」的各種舉措。某首歌、某口號、某類組織、某項主張固然在反修例運動常出現,但憑此斷定這些歌、口號、組織、主張都各自有明顯可能引發類似事件,卻是思路混亂。一場民變的出現,是社會環境以及政府的舉措與回應等多項因素組合而成的結果。基本邏輯:a&b&c&d&e&f&⋯⋯組合明顯可能導致某結果(例如一場民變),不表示當中a、b、c、d、e、f⋯⋯任何一項拆開來也有明顯可能導致該結果;更何況該項(歌、口號、主張等)可以與民變同為另外一些因素的果,出現於民變之中不一定就是該場民變的原因之一。)

問題在:因維護「安全」而限制某君自由,聽來言之成理,但隱含的是若不施限制就會相當危險,至少明顯危險,而不是現行國安法那樣只有「危害」與「不危害」的截然二分,然後將渺茫的可能性也算做「危害」,並將這樣的思路編入法典廣行社會。那是偷換概念,並要全民跟他們一起依偷換了的概念行事。

考慮到「可能性」此一關鍵,我們可進一步注視以下問題:

(一)可能性vs實在

為「國家安全」而拘押一個人、禁一本書、禁一項主張、取締一個組織,要避免的只是一個可能性,甚或只是虛無飄渺的可能性,但造成的自由減損是百分百實在的,不只是一個可能性。

(二)避一輕微危險,造成另一輕微危險 

常識告訴我們:刻意迴避某一微乎其微可能性,難免帶來另一微乎其微可能性。(例如:避免航空意外的輕微可能性而不坐飛機,難免帶來舟車意外的輕微可能性/行路遭高空擲物砸中的輕微可能性/發生家居意外的輕微可能性⋯⋯)然則禁制一條突出六四受難者的藝術裝置,從而避免0.000⋯⋯001%損害國家周全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不也增加0.000⋯⋯001%的輕微可能性,施事者因行事少了忌憚而再次做出類似的事?——縱使現屆政府仁愛為懷,絕對不會那樣,難保十年後的政府有0.000⋯⋯001%的微小可能會。以國家安全為念,如何衡量容許擺柱的輕微國安風險大些,還是為政者少了忌憚而舊事重犯的微小國安風險大些?

(三)全民迴避一些微乎其微又微乎其微的可能性

社會大眾為避免觸犯國安法的法律風險,出現以下現象:藝術發展局指要「盡量降低」(此四字可圈可點)違反國安法的風險,而取消今年劇協頒獎禮的資助,只因上屆頒獎禮邀請了政府不喜(但沒犯國安法)的人物,並談及紅線。演藝學院表示為避免「法律風險」,禁止《一個無政府主義者的意外死亡》舞台劇上演,而該劇不涉本地政治敏感元素,在內地亦曾公演。快餐店外牆的壁畫,畫中人頭戴黃色安全帽,看來像反修例事件中的抗爭者,被民政處「善意提醒」塗掉。

當中的頒獎禮、舞台劇、壁畫,使爭訟於法庭,會被判煽動或違反國安法嗎?非常可能不會,但有0.000⋯⋯001%可能會,於是仍要「盡量降低」這犯法風險。然則社會大眾俯仰進退,務要規避微乎其微可能性會觸犯一條為規避微乎其微可能性的法。會否引發種種失常、多餘的規避行為?看以上確鑿事例便知。

(四)「維護國安對社會發展不可或缺」?

譚得志煽動案,法庭判辭稱「維護國安對社會發展不可或缺。」其實,這亦視乎「維護國安」是否連虛無飄渺的可能性也要迴避。情況就如「維護個人安全」與「個人發展」的關係:一個人,如果連0.00⋯⋯001%可能危及自身周全的事也要避忌,杯弓蛇影,草木皆兵,必然妨礙個人發展;整個社會行事如此,又會如何?

要之,藉「國家安全」之名限制市民自由,就得釐清相關行為危害國家周全的可能性是重大還是微乎其微。若只有「危害」/「不危害」的截然二分,然後將微乎其微的可能性亦算做「危害」,恐非以培養民智為念;以此削減市民自由,甚至囚禁市民,並沒那麼天經地義、順理成章。

作者:日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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