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港警國安處懸紅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執行總監郭鳳儀,其父郭賢生涉協助處理她的保單,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案件周四(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爭議郭賢生案發時是否保單持有人,並以郭賢生長子保單為例,指長子成年後郭賢生曾簽名為長子申請意外賠償及更改繳款方式。控方證人、友邦保險服務部主管就以「要問賠償部」及「可能是內部錯誤」回應,同時強調賠償金最後必會發予新持有人,並指郭賢生法律上一定不會是保單持有人。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押後至下周四(16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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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賢生(68歲,報稱商人),被控「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的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本案關鍵爭議為案發時,郭鳳儀是否已成為其父郭賢生所購買保單的持有人,享有保單權益。控方證人、友邦保險代理人鄭蔚儀曾供稱,郭賢生為保單信託人,享有保單權利及利益至子女年滿18歲成為新持有人,其時郭賢生的權利將自動中止。
|保險代理稱郭鳳儀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僅其個人理解
辯方今提及,被告大兒子郭海東年滿18歲後,分別因扭傷及踢足球受傷,兩度申請索償,質疑如鄭說法屬實,郭海東應已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惟索償文件顯示,相關索償申請人仍是郭賢生。鄭盤問下表示「解釋唔到」,又稱文件相隔時間太久遠,無法確切回答索償有否獲批。
辯方又展示郭海東向友邦遞交更改保單持有人之申請表,指更換持有人需申請,與自動成為持有人說法不脗合;鄭表示同意。辯方再指,保險公司其後向郭海東發信,指已辦妥更改,反映轉換權益人須先得批准;鄭表示同意。辯方強調,「自動」一詞從不屬合約條款,只在保險公司寄給郭賢生的通知信中出現,鄭回應稱:「我照封信讀啫,因為公司畀㗎嘛」,惟同意辯方指,應以合約為依歸,以及同意郭鳳儀會自動成為持有人只是其個人理解,非公司實際做法。
另一控方證人、友邦保險服務部主管甄敏清供稱,涉案保單計劃在受保人年滿18歲,公司系統會自動把受保人轉為新持有人,並繼承保單權益及現金價值,毋須經申請,公司會發信通知新舊持有人,並要求簽署回條。若新持有人沒簽回條,仍可在其他申請表格簽名以更改保單,並由舊持有人加簽確認。
甄在盤問下透露,曾任友邦聯絡中心總監,對保險運作有認知,但沒受過保險法律訓練,相關問題需請教公司法律部。就辯方質疑涉案保單「批注」訂明,如其他條款跟「批注」抵觸,須以「批注」為準,甄回應「我真的答不到」。
|友邦主管無法解答郭鳳儀兄索償情況 「要問返賠償部」
辯方之後再引述由友邦發給郭鳳儀的信件,指出新持有人必須同意才令合約生效;甄再稱「答唔到」;辯方遂質疑甄為何在主問下能不斷解釋保單條款,甄就指自己只是按公司培訓內容解說。就辯方質疑涉案保單條款根本沒有「自動」一詞,為何友邦信件加上相關字眼,甄就指信件非由她草擬,重申自己理解公司電腦系統會自動變更保單持有人。
甄在盤問下又同意,保單受益人年滿18歲成為新持有人後,原持有人無權申請索償,就郭海東成年後的索償申請,申請人為郭賢生,甄以「要問返賠償部」回應,又稱要視乎客戶情況,有時確有如此個案,但最後賠償金必會發給新持有人。至於郭賢生曾為兒子申請更改繳費方式最後獲批,甄指可能是內部錯誤,惟對於辯方提出,事實是郭賢生法律上為保單持有人時,就直言「這個一定不會」,又表示並不知道是否由保險公司主動把案件轉介警方,「我都是看新聞才知。」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在控方案情完結後,裁定案件表情成立;辯方指郭賢生選擇不作供,但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下周四(16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188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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