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時代|首宗新煽動罪案定罪被告判囚14月  人權中心轟100%荒謬違國際人權法

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一日內就兩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案件作出判刑。首宗新煽動罪案、諸啓邦案,西九龍裁判法院總裁判法官蘇惠德周四(19日)重判認罪被告諸啓邦監禁14個月。另一宗新煽動罪案、鍾文傑案,被告同日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煽動罪,法官蘇惠德判囚10個月。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批評諸啓邦被重判14個月,是完全荒謬及不合理,有違國際人權法,指案件充分反映香港成為一個沒有言論自由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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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周四開庭就首宗新煽動罪案、諸啓邦案進行判刑。法官蘇惠德考慮被告犯案手法、處境、意圖、對國安帶來的潛在風險後,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蘇指,被告曾因類同罪行被判囚,出獄不久後再度犯案,斥其不知悔改,反映先前刑罰阻嚇不足,遂將刑期上調3個月。因被告認罪,故獲3分1刑期扣減,終判囚14個月。

蘇惠德指出,《維護國安條例》生效後,煽動罪的最高刑期由判囚2年上升至7年,法庭判刑時須考慮立法機關的立法原意;指當局大幅提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為加強打擊煽動罪行的力度,藉更嚴峻的刑罰強化預防性。他又指,被告在示威者視為標誌性日子,伺機宣場危害國安訊息。他認為,被告在市區內宣揚其理念,公然挑戰法律;加上他攜有排泄物外出,反映其對信念的執著程度,隨時準備以暴力方式維護其信念。

被告27歲男子諸啟邦今年6.12五周年在港鐵石門站身穿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上衣,以及戴上代表五大訴求英文字母的黃色口罩,被控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被告周一(16日)認罪,蘇惠德押後至周四(19日)判刑。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周四批評諸啓邦案的檢控及定罪,完全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的保障、濫用國家安全侵害人權。

此外,另一宗23條新煽動罪案件亦於周四判刑,被告29歲文員鍾文傑警誡下承認,先後在巴士上寫上「香港獨立」、「光復香港」等字句,被控3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告周四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法官蘇惠德判囚10個月。

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明知有關字句違法,仍一而再、再而三犯案;又指他以巴士為目標,達致宣揚香港獨立和危害國安的訊息。蘇認為,被告並非即興行動;指若不及早介入,「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

據不完全統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至今近6個月,至少14人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被捕,當中除已被判刑的諸啓邦及鍾文傑外,被指在社交平台發佈煽動內容的58歲男子區健威,亦被當局落案起訴「新煽動罪」。另外,「小彤群抽會」案8人涉「新煽動罪」被捕,「王婆婆」王鳳瑤今年六四周年在銅鑼灣港鐵站外高喊「平反六四」被捕。

此外,城市大學教授李衍樺上月底在港鐵九龍塘站墮軌身亡,警方國安處隨後拘捕一男一女,指女子涉發佈虛假「死者遺言」,男子則涉在多個地方放置「悼念燈箱」,涉嫌觸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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