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串謀殺警的「屠龍小隊」6名認罪被告及1名經審訊後定罪被告,周四(14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判刑。被指為案中「主腦」的吳智鴻被重判入獄23年10個月,其餘各被告判囚5年10個月至13年6個月不等。法官張慧玲指案情比「賊王」葉繼歡的持械搶劫案更嚴重,斥被告為實踐政治目的「不顧他人死活」。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稱判刑具阻嚇作用,警告日後再有同類案件將會以國安法或23條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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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共有14名被告被指串謀及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在港島舉行的「國際人權日大遊行」期間放置及引爆炸彈,並射殺警員,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出起訴。7名被告認罪,其中一名被告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早前判囚7年4個月;其餘7名不認罪的被告,有6人早前獲陪審團裁定無罪釋放,餘下一名被告賴振邦「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6名認罪被告與賴振邦周四在高院判刑。
3被告任控方從犯證人獲減刑
首被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承認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並在案中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指證其他被告,獲減刑後判囚13年6個月。被指為案中主腦的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刑期最重,他承認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總刑期判囚23年10個月。案發時年僅18歲擔任槍手的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同樣在案中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減刑後獲判監12年。
另一名控方從犯證人彭軍壕,承認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獲減刑後判監10年。其餘兩名被告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以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判監9年;蔡凱明承認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判囚5年10個月。至於案中唯一一位經審訊後定罪的被告賴振邦,則被判囚10年10個月。
官批吳智鴻「心腸惡毒」
法官張慧玲在判刑時指,案發時任職助理工程師的吳智鴻,在案中負責招兵買馬,安排成員接受軍訓,積極參與策劃,並親身製作及測試炸彈。雖然被告在親友眼中關心時事,為人善良及尊師重道,但法官指他為求達到政治目的,計劃濫殺警員,甚至在炸彈加入大量鐵釘,以造成更大傷亡,形容他心腸惡毒,令人震驚及咋舌。法官指吳所犯罪行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惟本案屬律政司首度引用反恐條例,無案例可援。她又指「賊王」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監18年,但本案性質更嚴重,故量刑起點更高。
案件判刑引起外媒關注,歐美及日本傳媒均有報道案件。港警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判刑後見傳媒時表示,今次是反修例案件判刑最重一宗,反映法庭認同被告行為嚴重,警方會研究判詞考慮會否就個別罪行的判刑提出覆核。李桂華又引述法官指,「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反映陪審團未能確定他們在本案有份串謀,但他們涉及的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又稱若非警方當年及時破案,相信被告的計劃將會落實,造成重大傷亡。
特區政府亦發表聲明,稱日後若再有類似案件發生,會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出檢控,又警告任何人若宣揚恐怖主義,包括歌頌美化恐怖主義的行為,或者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同屬犯罪,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反恐案各被告判刑
吳智鴻(28歲)
角色:無名小隊隊長、案中策劃者
罪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判刑:23年10個月
黃振強(27歲)/ 從犯證人
角色:屠龍小隊隊長
罪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判刑:13年6個月
蘇緯軒(23歲)/ 從犯證人
角色:在計劃中擔任槍手
罪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判刑:12年
賴振邦(34歲)
角色:無名小隊成員
罪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
判刑:10年10個月
彭軍壕(38歲)/ 從犯證人
角色:無名小隊成員,曾赴台灣軍訓
罪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判刑:10年
陳玉龍(32歲)
角色:負責入口槍械配件
罪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判刑:9年
蔡凱明(26歲)
角色:有份協助製作炸彈
罪名: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判刑:5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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