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早前經160日審訊後,陪審團裁定7名被告被控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但裁定當中3被告交替控罪罪成,3人周五(10日)在高等法院作求情。控方提及首被告何卓為的心理報告,指他自「元朗站事件」後對香港警察感憤怒和失望,過往有案底,守法意識薄弱,在本案缺真誠悔意,對政府及警方仍存敵意令人擔憂,認為他重犯機會高,認為法庭應考慮被告是否對社會構成威脅為加刑因素。不過,辯方就呈上多封求情信,同時力陳缺乏悔意非加刑因素,何過往案底只有一次刑毀涉及暴力。至於其他兩名罪成被告李嘉濱及張家俊,報告顯示李堅持案中爆炸品只會冒煙,否認有意傷人或殺人;張就對裁決感失望。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將於同日頒下判詞,處理控方提出充公案中罪脫被告的物品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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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3名罪成被告,分別是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及第4被告張家俊,3人今步出犯人欄時表現從容,李及張二人不時展露笑容。3人連同另4名被告吳子樂、楊怡斯、張琸淇及何培欣,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陪審團最終裁定7人罪名全不成立,惟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3人則被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另李嘉濱被控的妨礙司法公正罪脫。同案尚有一名被告周皓文,獨自被控「企圖製造炸藥」,亦被裁定罪脫。多名脫罪被告今就到庭旁聽。
|心理報告指何卓為7.21事件後對警察失望憤怒
控方早前已把書面陳詞存檔法庭,當中提及法庭需考慮的加刑因素,今在庭上就引述3名被告的心理專家報告。就首被告何卓為,報告指他承認借出由其租用的單位供他人留宿及儲存物品,亦知悉內有爆炸品,將放在公眾地方以迫使政府封關,但何否認在案中積極參與,又指在通訊程式中參與討論旨在收集資訊,誇大自己參與程度以吸引異性。報告又透露,何自「元朗站事件」後對香港警察感到憤怒和失望,另亦對政府感不滿。
報告指出,何為人魯莽、勢利、叛逆、自我中心及欠缺責任感,呈現出膨脹的自尊心,經常討好別人以令他人覺其與眾不同,即使行為可能在道德上有問題或對他人不利,何亦會找藉口以逃避罪責或批評,以保持正面形象。就他聲稱自己對年輕人抱有熱忱,報告就指他沒對親生女兒展現同樣責任感或感情,而他的行為與價值觀不一致,自言反對暴力,但沒有阻止本案涉案爆炸計劃,更容許他人在其單位內擺放爆炸品,行為本質上助長涉案計劃。
報告又提及,何非首次被定罪,過往涉及駕駛的刑事定罪紀錄,顯示他漠視法律,誤以為違法行為不會被發現,亦無考慮其行為之嚴重後果會危害無辜市民生命,守法意識薄弱。雖然現時就本案感後悔,但悔意似集中在未能脫罪而非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恐慌和困擾,故認為其欠缺真誠悔意,另因何對政府及警方敵意令人擔憂,評估他重犯機會高,對社會構成的風險仍很大。控方認為,上述均可視作加刑因素。
|辯方求情指何缺乏悔意非加刑因素
大律師姚本成就代表何求情,指被告的親友撰寫十多封求情信,可見被告平日為人品行,認為內容似與心理專家報告結論有所不同。法官陳仲衡表示,留意到心理報告中相關段落,指何以「十分自我美化的方式呈現形象,將自己描繪為通材、崇高品格的人」,法官同時指,於庭上聽取何作供20多天,而心理專家跟被告見面時間「一定唔會長過我哋」,指專家卻可作出「精準評估」,直言:「完全係見一段時間就得到嘅印象,除咗佩服之外都唔知點形容。」
辯方就反問何是否真對社會構成危險,「係咪壞成咁?」認為法官自有定論;又指何的案底事實非如此嚴重,除一次酒後刑毀外,其餘均跟暴力無關,惟法官就回應指是涉及「守法觀念」,辯方就指法庭現需考慮是何有否對社會構成威脅,至於缺乏悔意並非加刑因素,但法官就認為關乎被告之重犯機會。
|張家俊仍認為警方濫權 無意離開香港
辯方另提及,何被還柙5年來一直行為良好,雖曾涉打鬥需到眼科求醫,但指他是被打而非襲擊他人,事後沒有受懲教署紀律處分,法官一度質疑問:「我應減刑給他?」辯方否認並回應是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否屬危險人物,在考慮他對社會構成威脅時可參考其過去5年的行為,同時指心理報告建議何接受心理輔導,以改善其守法意識及價值觀,強調「醫生不覺得他是無藥可救」。
至於另兩名被告李嘉濱張家俊的心理報告,前者提及李在案中使用的爆炸品只會冒煙,並不會爆炸,否認自己有意圖傷人或殺人,但承認當時對警方有強烈怨恨;又指李善於交際、喜歡擔當決策者及領導者,會直接向他人表達想法,認為需捍衞自以為正確的事,否則會感不公或不忿。報告同時顯示,李的價值觀與案發時相比沒有太大改變,認為國家需時成長,政府及警方需要以其認為正確的方式來行事。另其悔意與犯罪後帶來的後果相關,非對他人造成之傷害。控方就認為,報告反映李的態度及悔意,指法庭應考慮涉案爆炸品的實際及潛在風險。辯方求情時就指,涉案部分爆炸品原料與李無關,相關物品不一定能造成大範圍殺傷力。
張家俊的心理報告就提到他過去5年來一直期待自己脫罪,現對裁決感失望,惟有信心上訴成功,而張至今仍對警方的「濫權」、政府及中國感不滿,但不打算離開香港,亦不擔心自己將來。
|辯方求情指張抑鬱症病情加劇
報告亦指,雖然張的身體及心理狀況較5年前健康,但其內心仍自責是一個「無用的人」,不應出生在世上,亦自覺沒甚可失去,認為為張輔導猶如一場無止境的哲學交流。此外,報告稱難以判斷張能否解釋自己的犯罪行為,因他完全否認自己參與本案或知情。控方就指,似乎心理輔導對張的精神心理狀況沒有任何改變,直言法官可釐定張對社會造成的危險是很大。
辯方求情時就指,沒有醫學證據顯示張對公眾構成嚴重危險,控方聲稱的加刑因素不適用,張亦非案中主謀,最多只是協助角色,製造涉案爆炸品的遙控,並透露張的抑鬱症病情於2020年加劇。
另外,控方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包括屬於楊怡斯的Channel袋和白鞋,法官一度關注人需要穿衣,認為除非與案相關,否則充公衣物沒有意義。
控方回應指本案仍在其他在逃人士,直言意義可能尚未顯示,又指楊在案中爭議身分,控方倚賴上述物品作辨認,雖然楊沒被定罪,但同案被告已被定罪,若不充公有關證物會有危險性。代表楊的大律師就指,本案有別於暴動案被告以衣物來掩飾身分,稱涉案只是普通衣物,與控罪無關。
控方另亦申請充公李嘉濱、何培欣、周皓文在家中搜獲的現金;以及載有涉案訊息的電子儀器等;何培欣及周皓文就提出訟費申請。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案件至本月27日判刑,並將於同日就證物處理及訟費申請等一同頒布判詞。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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