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香港47人案》如何越權違憲:致特首李家超的公開信 (潘志生)

筆者在前文《被消失的立法豁免權》中,已論述法院如何以荒謬的「責任論」、「越權論」及「回溯論」,將《香港47人案》中立法會議員否決預算案的憲政功能刑事化。本文進一步揭示該裁決的根本越權、違憲性及其背後的政治目的,並為終審法院前海外法官岑耀信勳爵於《金融時報》撰文《香港法治岌岌可危》中指出此案判決「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提供鐵證。

基於此,筆者已向司法機構正式投訴三位高院法官,指控該裁決除捏造三大法律謬論外,更存在三大致命缺陷,充份顯示政治干預已侵蝕司法獨立:裁決違反「非干預原則」,屬明顯越權;裁決侵犯選舉權,將合法行為刑事化;裁決損害司法獨立與誠信,暴露政治壓力。

筆者針對上述問題撰寫公開信,已送交行政長官李家超先生,並回應特區政府於611日的新聞稿。該新聞稿試圖駁斥岑耀信勳爵的評論,但未能消除外界對判決違憲性的質疑。以下全文刊登公開信,並附補充說明,協助讀者深入理解此案的核心憲法爭議。

《香港47人案》不僅攸關47名被告的命運,更深刻影響每位市民的基本權利與憲政保障。如果此扭曲裁決得以存續,將為以「國家安全」為名侵蝕憲制權利開創危險先例。唯有透過社會凝聚共識,徹底澄清此案裁決的法律謬誤及背後的政治本質,並以法律途徑對損害司法獨立和法治的行為問責,香港才能守護憲政基石,重塑以公義與自由為核心的未來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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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

20241219日)

致: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李家超先生

副抄: 法律及媒體界人士

肯定岑耀信勳爵對《香港47人案》判決批評的鐵證

本信回應特區政府於2024年6月11日發表的新聞稿。該稿駁斥了岑耀信勳爵在《金融時報》發表的評論(2024610日,《香港法治岌岌可危》)。然而,政府就《香港47人案》(HKSAR v. Ng Gordon Ching Hang and Others [2024] HKCFI 1468) 的聲明非但未能證明司法獨立或法治精神,反而暴露出司法因應政治需要,將憲法保障的權利刑事化並破壞憲政秩序的事實。

《香港47人案》判決違背終審法院「非干預原則」

政府吹捧法院超過400頁的判決為司法獨立的證據。然而,此判決完全違背終審法院一貫堅守的「非干預原則」,其合法性在具約束力的判例下顯得岌岌可危。

梁國雄訴立法會主席案》(2014)明確指出,法院只能裁定立法會是否擁有某項權力,而無權干涉其行使方式。然而,《香港47人案》判決越權擴大司法範疇,將憲法保障的立法行為(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刑事化。這是一個典型的越權判決(ultra vires),公然歪曲終審法院的既有判例及《基本法》。

選舉權不受「國家安全」限制

判決忽略了《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該條款明確保障參選和選前倡議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得因國家安全理由受到限制。相比之下,第16條對一般言論自由的保障較弱,確實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受到《國安法》的規範。

法院錯誤地將這兩者混為一談,違反了《基本法》第39條和《國安法》第4條,這些條文要求香港法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該判決實質上是一場司法災難,通過將憲法保障的選舉權利刑事化,掩蓋了「以法治之名侵害法治」的真相。

司法屈從政治,背離憲制責任

儘管政府否認政治壓力,法院卻在判決中明顯將香港的最高憲制文件——《基本法》和《人權法案》——置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立法意圖的「說明」之下。人大常委會的「說明」僅屬解釋性文件,並無凌駕於《基本法》和《人權法案》之上的法律效力。然而,法院卻將其

奉為最高指導原則,嚴重背離其捍衛香港法律層級的憲制責任。李家超先生在聲明中強調檢控與司法獨立,卻完全忽視了《基本法》對立法獨立性的同樣保障。根據第64條,立法會應對行政機關進行問責,而非相反。司法與行政機關共同削弱立法權的違憲行為,正構成《國安法》第22條第3項所指的「顛覆」行為。

結論

政府聲稱香港法院審理國安案件未受政治壓力,並堅持法治未倒退。然而,《香港47人案》的判決暴露了法律上的矛盾與系統性失誤,顯示出司法越權及政治屈從的現狀。

岑耀信勳爵的辭任是一記警鐘,提醒所有珍視香港法律誠信的人士。政府應正視司法體系存在的根本問題,而非繼續掩蓋真相,延續法治退步的荒謬神話。隨函附上的投訴書,詳列了系統性司法失誤及政治干預的具體法律理據及事例,供政府及各界檢視。

謹此致意

潘志生博士(Chi-Sang Poon, PhD

香港居民(海外)

麻省理工學院(MIT)首席研究科學家(退休)


補充說明

公開信中提及的三大致命缺陷及其法律理據,特作以下補充:

1. 裁決如何違反「非干預原則」

.既有案例參考:《梁國雄訴立法會主席案》(2014)指出:「終審法院裁定,基於三權分立及普通法中的不干預原則,本院僅會裁定立法會是否擁有某項權力,而非干預其行使方式。」(節錄自該案摘要)。《香港47人案》中法院卻擴大司法範疇,將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憲政行為刑事化,屬明顯的越權裁決(ultra vires)。

.基本法的明確界限:《基本法》第73條保障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權力,法院無權干預該權力的行使方式。此判決直接挑戰三權分立,對憲政秩序構成嚴重侵害。

2. 裁決如何違反人權法案下的選舉權

.國際法的相關性: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選舉權是基本人權,不得因「國家安全」而隨意限制,政治理由尤屬不合理限制。《人權法案》第21條的解讀應符合此ICCPR準則。

.法律錯誤的影響:法院完全忽略《人權法案》第21條,未曾提及其保護參選與選前倡議的權利;反之,判決模糊地混淆與言論自由相關但受《國安法》限制的第16條,實質上削弱了選舉權的法理地位,並違反國際人權標準。

3. 裁決如何顯示司法屈從政治壓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說明」的法律地位:《國安法》的立法說明僅為輔助性文件,並不具備凌駕《基本法》或《人權法案》的效力。然而,法院將此「說明」視為優先依據,違反香港法律體系的層級原則,背棄司法獨立的基本責任。

.司法退步的制度性警號: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說明」凌駕於憲法保障之上,法院在此案中背棄了作為憲制守護者的職責。此判決進一步展示法院屈從政治壓力,透過《國安法》侵蝕憲制保障,對香港法律誠信與法治基石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4. 裁決如何體現系統性司法失誤

.系統性與蓄意性偏頗:針對《香港47人案》的判決並非孤立法律錯誤,而是多處法律理據相互矛盾、國際標準被忽視的系統性體現。這類司法失誤顯示出司法機構在政治壓力下的蓄意偏頗與失職。

.司法獨立的危機:上述系統性失誤與司法屈從政治壓力,表明香港司法獨立、公正與誠信已在政治干預下遭受嚴重破壞。這種現象暴露出整體法律體系的深層危機。

 

潘志生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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