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變政治爭議|黎智英聘英御用大律師抗辯 律政司再上訴 官押後裁決 官媒建制派群起施壓

74歲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將於下周四(12月1日)開審。黎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抗辯,律政司上訴被駁回,周一(21 日)亦被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再申請上訴許可,周五(25 日)開庭審理。早前抵港的 Tim Owen 亦有到庭旁聽,3名終審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案件至下周一(28 日)裁決。官方喉舌《大公報》和《文匯報》連日發文,《大公》周五更以頭版全版反對容許黎聘外籍律師和讚揚港府終極上訴,而《文匯》則在內版大半版報道。建制派人士亦紛紛發聲,勢阻黎智英聘海外律師。《星島》更引述消息指,律政司認為所有涉《國安法》、煽動叛亂罪等案,皆不能聘海外律師。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代表黎智英一方;律政司則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大律師公會由資深大律師翟紹唐代表,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審理。

辯方:不熟悉《國安法》非充分理由

律政司一方指,《國安法》源於內地刑法,與本地法律融合時,海外律師須充分理解兩者,否則其陳詞「危險」及「適得其反」。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即使是他本人,亦不熟悉《國安法》,質疑這並非充分理由。

代表律政司的袁國強指,《國安法》是獨特法律,立法背景與社會動盪有關,認為 Tim Owen 未能提供重要貢獻,加上本案是首宗申請海外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法》案件的申請,對之後案件影響深遠,因此由上級法院訂立準則「越早越好」。

常任法官李義聞言指,《國安法》的檢控程序應遵循本地法律,詢問袁是否已「忘記」香港法律。他又質疑,法庭應視乎每宗案件、而非「一刀切(blanket ban)」,拒絕海外律師來港抗辯。

袁國強同意,《國安法》第 4 及 5 條列明,維護國安時應根據《基本法》尊重、保障人權,以及堅持法治原則,惟強調《國安法》源於內地刑法。他續指,不同國家對於國家安全和國家價值有不同定義,當《國安法》與本地法律融合,海外律師須充分理解兩者,否則其陳詞會「危險」及「適得其反(counterproductive)」。他指,即使 Tim Owen 有豐富經驗,亦不等於他了解國家安全,認為其貢獻有限。律政司一方申請終院上訴時,提及海外大狀參與《國安法》案件,與《國安法》立法原意相違。他指,本案暫時不涉及國家機密,但未知辯方會否加入新證據。

首席法官張舉能指,若律政司欲禁止所有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應列出有甚麼例外情況,批准海外律師申請來港。袁國強重申,國家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公眾利益,希望法庭以新角度考慮決定。

另外,上訴庭周一(21 日)在判詞指,本案獲高度關注,公眾對於審訊是否公正的看法是很重要,批出許可時亦考慮公眾觀感(public perception)。袁國強認為,上訴庭是要考慮公眾利益,而非公眾觀感,認為上訴庭考慮錯誤。

彭耀鴻則指,律政司一方,沒有提及高等法院的裁決有原則性犯錯,並引述「Flywin案」指,律政司一方不應在現階段提出全新論點,又指「不應僅因為『國安』兩字,就將這些原則通通拋走」。彭耀鴻指,香港是一國兩制,惟律政司一方僅考慮「一制」,又指由傑出律師協助抗辯,符合現行制度。

對於律政司一方指,Tim Owen 對《國安法》不熟悉,彭耀鴻指即使是他本人,也不熟悉《國安法》,質疑這不是一個充分理由。他又強調,本案涉及言論自由,而無可否認的是,Tim Owen 熟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能夠協助法庭。

他指本案不涉國家機密,強調公眾觀感是公眾利益的一環,認為高院考慮正確。他形容,若律政司以「避免國家機密外洩」為由,拒絕 Tim Owen 參與本次審訊,是一種「侮辱(insult)」,因他的專業操守仍被當地約束。

首席法官張舉能指會押後裁決,詢問若終院批出上訴許可,如何安排聆訊。袁國強提出兩個方案:在黎智英國安案開審前聆訊,或將黎案短暫押後一星期。彭耀鴻反對押後審訊,指對黎智英不公平、剝奪他獲法律代表的權利。張舉能最終將案件押至下周一頒下書面決定。

黎智英被控《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一案,將於下周四開審,不設陪審團,由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李運騰負責審理,預計審期 30 日。

辯方早前在案件審前覆核時透露,就審訊由 3 名「指定法官」審理及不設陪審團,擬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將於周四開審日會處理有關申請,及處理證據及法律爭議。

在終審法院審理該案前夕,官媒和建制派空群出動轟法庭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梁美芬更揚言,若法庭未能清楚解釋,不排除中國人大常委會再次釋法。

律政司認為所有國安敏感案不能請海外律師

《大公》周四在「要聞A7」版以頭條報道,透過專家之言重申港府的反對論調,指《國安法》有條款反對勾結境外勢力,聘用外籍律師與立法原意相違背,亦有巨大國安風險,昨日的文章更在導言表明,「此事涉及大是大非問題,如果造成國家安全損失,相信國家不會坐視不理。」

《星島》今早引述「知情人士」指,律政司不僅認為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不能聘請海外律師,即使現有刑事罪行條例中涉及《基本法》23 條的條文,包括煽動判亂罪、叛國罪等條文,都不能聘請海外律師。

梁美芬:不排除人大常委會再釋法

身兼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梁美芬,周四亦在會內向傳媒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但外籍律師維護的主權及安全屬於另一個國家,尤其所在國家可能涉案時,很大可能有利益衝突,亦有向誰展示忠誠的問題,加上相關案件牽涉不少國家機密,亦可能會引起「政治尷尬」。她說,若解釋及執行上不清晰,不排除人大有可能釋法,並不點名指黎智英案複雜,根據《國安法》,有可能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另外,港區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從立法原意上,外國律師不應參與涉外國勢力的國安法案件,否則是違背國安法的立法精神;當立法原意被曲解或受到挑戰,而香港法院無法糾正,人大常委會便有權、也要考慮釋法,作出糾正。他指出,若有需要,最快可在12月下旬的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

FAMV5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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