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8.18「組織集結」終極撤罪  「參與集結」獲批上訴許可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人在2019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中再勝一仗。上訴庭去年8月裁定7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眾人獲減刑3至6個月。控辯雙方不服決定周五(23日)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終院法官即場駁回控方申請,被告等就「參與集結」申請上訴,則獲批上訴許可。至於辯方另外希望終院處理「集會」定義、《公安條例》會否帶來寒蟬效應等議題,終院擇日決定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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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被告包括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何秀蘭、何俊仁、吳靄儀及李柱銘。正還押的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何秀蘭周五未有到庭,吳靄儀及李柱銘則到場旁聽。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

據《法庭線》報道,雙方早前提交書面陳詞,周五向法庭作口頭陳詞。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林芷瑩就「組織集結」罪指出,上訴庭詮釋「組織」過於狹窄,要求終院釐清「組織」意思。常任法官林文瀚質疑,被告或有份帶領起步,但不符合《公安條例》內的「組織」意思,其中列明組織者必須配合警方,包括事前申請及通知。林回應指,若組織者缺席集會,有人自發帶領遊行,那麼法律便不能將其繩之於法,造成法律漏洞(lacuna)。林文瀚反駁指,本案組織者仍在場,不構成法律漏洞。

林再指,上訴庭提到「即使上訴人站在隊頭、帶領喊口號,也不一定能推論他們是組織者」,有關推論令人不解及錯誤。她指,當日李卓人手持咪高風,黎智英及梁國雄做手勢,重申帶領及指揮也是組織。終院法官聽畢律政司陳詞,即場駁回申請。

至於被告上訴失敗的「參與集結」罪,辯方早前就即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及定罪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上訴庭去年12月8日批出上訴證明書,終院周五亦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亦就不獲批上訴證明書的議題如「集會」定義、《公安條例》帶來寒蟬效應等陳詞。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公安條例》列明「參與集結」要有共同目的,不過本案集會或多於一個目的。而上訴庭早前已裁定黎智英非組織者,可見他與民陣無關,即使主辦方有遊行路線,他亦不清楚,僅按指示安全疏散。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亦重申,「集會」定義不只是示威,而是有共同目的而組織的集會。他與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以及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另提出「參與集結」最高可被判監禁5年,會造成寒蟬效應。

潘熙另指,當日集會和平,但梁國雄被判監12個月,刑罰是過重及錯誤,同樣造成寒蟬效應。不過,常任法官李義質疑,當日現場情緒高漲,有機會引發衝突。林芷瑩亦指,根據「周諾恆案」,示威除了和平,亦需要合法,認為被告方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針對上訴庭判詞指「就純粹事實爭議而言,(原審)法官的結論是,流水式集會繞過警方遊行禁令是詭計,無論如何都不能被批評為錯誤」,代表李柱銘和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認為,市民對於司法制度的信心在於過程透明,而不僅是結果,質疑上訴庭只用一段交代結論,沒有交代達致結論的原因,內容明顯不足。至於代表李卓人、何秀蘭的大律師吳宗鑾,採納書面陳詞,庭上沒有補充,終院擇日判決。

7人原審被判「組織集結」及「參與集結」罪成,判囚8至18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眾人不服判決,上訴庭去年8月23日裁定 7 人「組織集結」定罪得直;「明知而參與集結」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則全部駁回,獲減刑3至6個月。不過,控辯雙方均不服上訴庭的裁決,分別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上庭訴去年12月8日拒絕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裁決的申請,律政司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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