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准聘英御用大狀抗辯 律政司上訴遭駁回 判詞:案中爭議對公眾有莫大重要性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4歲)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勢力」案件,將於下月1日開審。早前黎智英獲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代抗辯,惟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周三(9日)被高等法院駁回。

黎智英和三間 《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違反《國安法》的案件,已排期於下月1日開審。高等法院法官上月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 KC來港為他抗辯,但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法官區慶祥周三頒判辭,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原判,即黎可續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表。

判詞透露,律政司的上訴理由包括Timothy Wynn Owen KC在《港區國安法》的詮釋和實施方面沒有經驗和專業知識,不能協助法庭;又指《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合憲性議題及法律原則測試已在本港法庭充份處理,本地大律師亦有充足經驗。律政司另指,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出申請時,考慮了《國安法》第29(4)條的解讀及《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議題將很有可能上訴至上訴庭甚或終審法院,是不相關。

但上訴庭認為,即使《港區國安法》有其獨特背景及脈絡,但上訴方的陳詞不足以支持其觀點符合公眾利益;若果按上訴方的邏輯,那所有外國大狀便不能以專案形式來港。

煽動罪合憲性未充份處理

上訴庭亦不同意律政司以語言不同及香港與英國之間的煽動罪有分別為由,指Timothy Wynn Owen KC可提供的協助有限。上訴庭表示《人權法》是他的專長,而《國安法》第4條亦表明基本權利和自由仍然受保障,相關的平衡測試是極度艱難,明顯地一名傑出的專家對本地法律發展有重大影響。

對於煽動罪的合憲性議題,上訴庭不同意律政司所稱已在本港法庭充份處理,並舉例指羊村繪本案中,辯方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報告,批評煽動罪詮釋過於廣闊,故此律政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至於律政司第三項上訴理由,上訴庭認為首席法官潘兆初考慮了相關法律議題會否上訴至更高級法院,是為Timothy Wynn Owen KC的申請作全盤考慮,上訴庭不認為其結論會與潘官不同。

法官在判辭指,本案審訊將會是一宗吸引本地及海外廣泛報導的重大案件,當中需處理的法律爭議,對公眾有莫大重要性,並會影響到日後《港區國安法》在法理學,及煽動罪行的發展。此外,大眾對審訊公平的觀感,及法庭如何施行司法公正,均至關重要,3名法官均認為,必須要採納一個靈活及理智的方式處理,以保障公眾利益。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各1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黎另單獨被控2項串謀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等人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

案件編號:CACV42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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