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黎入稟高院促裁定釋法無礙Tim Owen代表抗辯   政府急提修例阻洋狀上庭

75歲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去年底的人大釋法,並不影響香港法院之前批准他聘用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代表其抗辯的決定,同時要求法庭盡快安排審理。政府幾乎同步出招,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例,限制海外律師若來港參與國安案件,需事先獲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黎智英,去年申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出庭抗辯,高院、上訴庭、終審法院於去年10月至11月先後三次批准有關申請,並駁回律政司全部上訴。結果觸發特首李家超向人大提請釋法。全國人大常委去年12月30日通過決議,指根據「港區國安法」,海外律師在香港參與國安案件時,須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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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澄清Tim Owen參與黎案是否涉國家安全

黎智英於上周五(17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人大釋法並不會影響香港法庭在釋法前已批准Tim Owen代表黎出庭的決定。入稟狀同時要求法庭澄清,Tim Owen代表黎智英出庭有否危害國家安全?其他海外律師若參與黎案,又會否危害國家安全?黎智英在入稟狀並要求法庭盡快審理有關申請。黎智英的案件原定去年12月1日開審,但因為要等待人大釋法的結果,被押後至今年9月25日至11月21日審訊。

政府同步提出修例,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所有不具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在處理國安案件時需獲得特首證明書。建議又訂明,特首證明書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包括民事或刑事。律政司強調,修例符合人大釋法決議。

人大釋法指香港國安委凌駕行政立法司法機關

根據去年底人大釋法決議,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按照「港區國安法」第14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安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內容毋須公開,決定具法律效力,亦不受司法覆核影響,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及要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

人大常委又就「港區國安法」第47條解釋,指不具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擔任國安案被告的辯護代表前,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而香港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若遇到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機密,亦要向特首提出,及取得特首就相關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強調有關證明書對法院具約束力。

人大常委法工委隨後再作進一步解釋,稱人大釋法跟「港區國安法」具同等效力,可追溯至「港區國安法」生效當天,又稱人大釋法是從國家層面,解決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一錘定音」,不存在損害香港高度自治權問題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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