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論|美國TikTok案與煽動罪裁決:香港捍衞言論自由的最後契機?(潘志生)

煽動罪源於《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於英殖時期訂立,曾在1960年代暴動期間被引用,其後幾近消聲匿跡。然而,自2020年《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煽動罪迅速被「活化」,成為壓制言論及新聞自由的核心工具,寒蟬效應迅速蔓延,令言論空間急劇萎縮。

《譚得志(快必)案》是首宗在國安法框架下被控煽動罪的案件,標誌着這一早已被民主國家唾棄的惡法在港區政權下死灰復燃,其終審結果將直接決定香港言論自由的未來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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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合憲性爭議與《立場新聞案》

煽動罪的合憲性爭議,尤其體現在《譚得志案》上訴與《立場新聞案》判決的互動關係。

2024814日,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緊急排期的情況下僅允許《譚得志案》中的兩個上訴問題進行上訴,但裁定煽動罪「合憲」,拒絕對該關鍵議題(上訴問題3)進一步上訴的許可。僅兩周後,區域法院於829日裁定《立場新聞》案兩位編輯煽動罪成,這一微妙時序凸顯了司法系統的深層問題。

《立場新聞》案的審訊早於20236月結束,但判決日期一再押後,直至煽動罪在《譚得志案》中在未經終審法院正式聆訊的情況下被上訴委員會提早確認「合憲」後,才匆匆宣判。判詞更引用上訴委員會的「合憲」裁定作為主要理據,清楚顯示兩案的高度關聯。

然而,上訴委員會的裁定明顯程序不當且欠缺公正性。本應僅限於決定是否批出上訴許可的委員會,卻搶先裁定煽動罪「合憲」,為《立場新聞》案迅速結案提供司法背書,完全無視程序正義與憲法保障。美國TikTok進一步揭示(詳見「美國TikTok案對香港的關鍵指引」),該裁定未能考量國際人權標準對煽動罪的約束力,其結論實屬草率。正如法律學者陳文敏教授所言:「嚴峻含糊的法例一旦被裁定為合憲,法院監察政府執行這些法律的空間便被大大削減,而合憲的判詞便往往成為法院對威權政府的背書。」

《譚得志案》:香港言論自由的終極判決

2025110日,《譚得志案》提交終審法院聆訊。然而,由於煽動罪是否違憲這一核心問題(問題3)早已被封殺,案件的實質審議僅限於程序性及其他技術性細節(問題12),完全迴避對憲法核心問題的討論。

問題1僅涉及程序性爭議,對案件結果影響甚微。問題2則關乎煽動罪是否需證明被告意圖煽動第三者暴力或公共秩序混亂,但該問題的法律基礎完全依賴於煽動罪的合憲性。一旦合憲性問題被封殺,問題2便失去意義。

終審法院不僅未糾正上訴委員會越權裁定的錯誤,反而批評辯方試圖藉問題2走後門」重提合憲性問題。整場聆訊因此淪為徒具形式的程序,未能對案件的終局作出實質性影響。

終審法院肩負憲法義務,不僅有責任,亦必須行使其最終職權糾正所有下級法院包括上訴委員會的錯誤裁決,而非以程序為名迴避重大憲法及人權問題。如果煽動罪被最終確認「合憲」,其寒蟬效應將深植於香港社會,令言論及新聞自由的喪失成為不可逆轉的現實。然而,在此關鍵時刻,絕大多數香港市民對此迫在眉睫的危機毫無所知,而政府與司法機構正步步推進,試圖將這一惡法永久合法化。

美國TikTok案對香港的關鍵指引

《譚得志案》終院聆訊僅一周後,2025117日,美國最高法院TikTok案中的裁決為香港煽動罪合憲性爭議提供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指引。該案主要針對「言論內容中立」(content-neutral) 限制,適用中度審查 (intermediate scrutiny),但裁決明確指出,所有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必須精確設計,以避免不必要地侵害基本權利,並證明其目的為迫切的政府利益。

更為重要的是,TikTok案的裁決延續並強化了美國在Brandenburg v. Ohio(1969)案中確立的司法原則。該案指出,針對「言論內容為本」(content-Based)的法律,必須接受更高標準的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並確立了「即刻非法行為」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標準。根據這一標準,煽動罪作為典型的「言論內容為本」限制,定罪前提必須以具體且即時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為基礎,僅憑抽象的「憎恨」或「不滿」言論,無法構成犯罪。

這一標準清晰地揭示了香港煽動罪在法律定義上的模糊性與國際人權標準的脫節。現行香港煽動罪法律將抽象且難以量化的言論刑事化,侵蝕了《香港人權法案》第15(3)條對思想自由的保障。該條款明確規定,不得以國家安全為理由限制思想和信念的表達,而這正與香港現行煽動罪的適用形成了直接矛盾。

TikTok案與樞密院《千里達案》的比較

TikTok案的法律原則與英國樞密院在2023年《千里達案》(Attorney General of Trinidad and Tobago v. Vijay Maharaj)中提出的普通法標準相 呼應,兩案均凸顯出香港司法體系在煽動罪問題上漸行漸遠於國際法治與人權標準。《千里達案》指出,煽動罪的構成要件必須包括煽動暴力或公共秩序混亂的具體犯罪行為。然而,香港法院在《譚得志案》中將《千里達案》的觀點視為「不具約束力」的附帶評論(obiter dicta),未能充份利用該案例突破煽動罪的挑戰。

香港法律界曾對《千里達案》寄予厚望,期望其能成為挑戰煽動罪的突破口,但最終落空,暴露了英國案例法在香港言論自由保障中的局限性。相比之下,TikTok案和Brandenburg案所依據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與香港《基本法》第27條一樣,對言論自由提供憲法層面的明文保障,尤其是,Brandenburg標準作為美國主要判例法,比《千里達案》中的附帶評論更富權威性,因而對香港法院更具參考價值。

結語:TikTok案是香港司法守護言論自由的最後契機

TikTok案的裁決為香港提供了一個寶貴契機,讓司法界重新審視煽動罪的合憲性,並糾正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越權裁定所造成的錯誤。本人已於20251月20日致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提交補充文件(見文末),提醒其注意TikTok案的裁決對《譚得志案》中煽動罪合憲性爭議的深遠影響。

正如《法官行為指引》強調:「社會大眾有權對司法機構及法官抱有最殷切的期望。」每位香港市民都有權力和責任要求終審法院及首席法官張舉能履行憲制義務,切實保障《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賦予的基本權利,而非因政權壓力而失去獨立性,協助削弱言論自由。

如果香港司法界未能及時履行其憲制義務,不僅會令言論自由進一步淪喪,還將徹底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與法律中心的地位。

如今,正是全港市民和司法界攜手行動,捍衞我們賴以為榮的核心價值,共同守護香港言論自由與法治的最後契機。

 

潘志生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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