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任命的法官和律師獨立性特別報告員薩特思韋特(Margaret Satterthwaite),周一(24日)公開近日致函中國常駐日內瓦代表的信件。她指《港區國安法》損害司法獨立,而港府修改法援制度及修例限制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亦會影響被告選擇律師及獲公平審訊的機會。薩特思韋特建議中方檢視和考慮國安法的內容,以符合須履行的國際人權義務。
薩特思韋特在信中提到《港區國安法》可能會干預司法獨立及影響公平審訊的權利,她指中國於1998年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雖然相隔多年仍未批准《公約》,但中國作為簽署國仍有義務避免任何違反《公約》的行為,而《公約》等國際人權法及標準在香港仍繼續生效。
她指《港區國安法》可能會損害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以及限制在香港訴諸司法,例如第44條列明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但法官名單卻不能公開。第46條列明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案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薩特思韋特指律政司長擁有不受限制的權力去取消陪審團。
對於國安法案件可送往中國內地審理,她指除非能夠確保公平審訊,否則這種做法有機會違反《公約》。薩特思韋特稱按照國際人權標準,法庭應獨立於政府的行政及立法部門,並應在訴訟程序上享有獨立決定的權利。
關注被告無限期關押
此外,薩特思韋特關注被告被無限期關押的問題,她說只要被指危害國安,任何人可在未經審訊下被當局拘留數個月,事實上一旦保釋被拒,便變成「未審先無限期羈押」。
警方國安處辦理國安案件時,可採取搜查處所、要求被告交出旅行證件、凍結財產等行為,薩特思韋特稱有關做法影響程序保障,而賦予警方廣泛且不受適當程序監管的權力,可能會導致「危險的自由」,讓警方在不受司法監督下自由行動。
批評修改法援制度
薩特思韋特亦批評港府去年在沒有公眾諮詢下修改法援制度,認為會影響選擇律師及司法覆核的權利。她指最新限制包括不准申請人自行挑選律師、限制律師受理案件的數量、被告或被迫接受官方指派律師。薩特思韋特稱有報告指這會對被告造成恐懼,申請人憂慮會獲分配與香港或內地當局關係密切的律師,她說有部份被告即使未能負擔法律費用,仍決定放棄法援。
另外,全國人大常委去年通過釋法,訂明行政長官有權判斷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會否威脅國家安全,薩特思韋特說這是把審批權由司法機關轉移至行政機關,而有關決定亦不能受到挑戰,認為這會影響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
對於港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薩特思韋特指海外律師多年來是香港法律多年的傳統,經有關法院批准後便能受理案件,認為修訂是更進一步限制海外律師參與案件。她又提醒依照國際人權標準,政府要採取一切措施確保律師在履行其專業職能時,不受恐嚇、阻礙、騷擾等。
薩特思韋特建議當局檢視和考慮國安法的內容,以確保法律符合中國對於香港的國際人權義務,她又促請改善法援制度,以及重新檢視《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