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串謀發佈煽動刊物案前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立場》母公司 Best Pencil(Hong Kong) Limited罪名成立,法官郭偉健裁定《立場》曾發佈的11篇題材分別為評論及人物專訪具煽動意圖,押後至9月26日、雨傘運動十周年當日判刑。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周五(30日)於商業電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受訪時表示,判決有不少爭議,以目前香港法例容許所謂「建設性批評」作為答辯理由,但「建設性批評」解釋相當狹隘,今次判決後基本上已很難去劃定一條界線,認為言論自由並非只保障「大家都鍾意聽嘅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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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說:「宜家法例只容許所謂建設性批評係一個答辯理由,乜嘢叫建設性批評呢?似乎係一個相當狹隘嘅解釋,如果你冇事實基礎鬧人,就唔屬於答辯理由。言論自由只係局限於一啲好有禮貌吖、好有學術水平嘅討論,先至可以有言論自由㗎咋喎。」他進一步指出,日常生活不少觀點和意見都是「得啖笑」或純粹謾罵發洩,並不一定屬「建設性意見」,但同樣是「言論自由」的一部份;而即使負面批評、鬧政府、鬧法庭,是否又引起憎恨和叛離呢?陳認為「仲有段距離」。
陳文敏同意,涉案文章的作者現時面對頗大的法律風險,因為法官已點名部份文章有煽動意圖。對於郭官已裁定11篇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陳認為法官只是不同意作者的意見,例如他本身的文章討論快必案,評論「係有啲事實基礎」,「你可以話佢比喻係咪不恰當」,但只是大家意見不同;另區家麟的文章批評難從國安法指定法官取得保釋,「其實好多人都講過,唔係無客觀基礎」,他認為評論作者不可能像法律學者般解釋,處處引經據典。他認為,作者的看法或許與法庭有出入,不同意原訟庭判決,但「不等於抹黑」。陳文敏質疑,從涉案18個月期間有多達2萬篇報道被刊登,若只抽出十多篇文章指控作者觀點與被告觀點相同,「數字上去睇,已好難接受睇法」,他認為編輯的工作「好難做」,「你話蓄意?疏忽都得㗎,睇漏眼有兩萬篇,係等於有煽動意圖?」
郭官判「羊村繪本案」與「立場案」看法不一致
郭官曾在「羊村繪本案」裁定控方有責任舉證被告具煽動意圖,但在「立場案」的最新裁決則指若有人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仍罔顧後果發佈刊物就可定罪。陳文敏認為,法官改變看法並非不常見,指今次控罪涉及傳媒提供平台刊登具煽動意圖刊物,故法庭「逼住要拉闊個意圖」。
被問到目前他在《明報》的專欄仍發表評論,日後如何落筆時,陳文敏指自己一向有解釋理據,較少採用激進言辭,但有力用辭或更具「煽動性」,因為即使謾罵或理性批評,別人都可以不喜歡。至於會否減少撰寫涉及政治或法庭的相關文章,陳文敏笑答:「咁不如唔好寫」,指他發表評論時一定「要過咗自己個關,講嘅嘢係我相信嘅嘢,都有合理理由去寫去講」,又指個人意見不一定每個人都同意,「言論自由並非只保障大家都鍾意聽嘅嘢」。
湯家驊批港人記性好短:某報曾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成
香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同一節目則「反駁隊」上身,批評香港人「記性好短」,指1998年報章專欄刊登一系列辱罵法官的文章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成,當年由他檢控,副手正是陳文敏,該報的編輯最終入罪囚4個月,報館則被罰500萬元,兩件事都「一樣」,當時卻無港人或外國政客聲言香港言論自由收窄。他又指《立場案》裁決完全無、亦看不到收窄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若有人卻步不寫是自然反應,而「我個專欄就日日寫政治嘅。」
對於《立場》曾發佈以萬計數量的文章,當中11篇被指有煽動意圖,湯家驊認為涉及刑罰程度問題,相信可在求情階段提出相關理據。至於相關作家會否被檢控,他表示,要視乎法律上「發佈」的定義,執法人員要仔細考慮,「編輯容許有煽動意圖嘅文章發布畀公眾睇,同一個人自己匿埋喺廁所寫篇文章、然後畀其他人睇,係有分別。」
《追新聞》翻查網上資料,湯家驊不敢明言的「某全港銷量第一的報紙」是指《東方日報》藐視法庭案。1996年,《東方日報》因不滿一宗裁決派出狗仔隊跟蹤法官、辱罵法官、對法官人身攻擊及恐嚇,最終時任總編輯黃陽午因藐視法庭罪名成立,被判監4個月,東方報業集團被罰款500萬港元,案件當時十分轟動,被視為傳媒藐視法庭最嚴重的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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