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時代|港府首增23條附例擬將駐港國安公署列禁地 鍾劍華轟「權力任性」憂黎智英案或受衝擊

香港《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僅一年多,特區政府首度提出訂立23條附屬法例,建議將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一如軍事禁區等,以防有人搗亂。學者鍾劍華接受《追新聞》訪問批評附屬法例令駐港國安公署權力無法無天,性質猶如納粹「蓋世太保」:「你走到國安公署走到銅鑼灣,都不要走近國安公署、不要用隻眼望住佢;你用相機影佢相、影佢國安公署招牌,也可能說你危害國家安全,這就是權力的任性。」他亦不排除黎智英案以及支聯會案或受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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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顯示,政府擬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國安條例)第110條,就關乎駐港國安公署職責,訂立附屬條例,是《基本法23條》去年3月23日生效後首個附屬法例。政府建議將駐港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保安局局長長鄧炳強周一(12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指出,禁地的用意是防止間諜或有人到公署辦公地方搗亂,從而對公署執行職務造成風險。

政府建議駐港國安公署獲批直接處理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勢力罪等4大國安案時,其簽發法律文件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下未遵上述法律文件即屬違法。政府亦建議訂立民事免責條款,確保有關機構或人員配合公署執行職務,無需擔心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風險。鄧炳強指出,合理辯解要視乎個別情况,舉例指收件人不認識中文字但無獲得英文版文件、存有公署所需文件的電腦損壞正在維修等,或可構成合理辯解。

政府亦建議訂立原則條文,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公署履責資料。政府同時提議禁止披露公署調查4大國安案的資料。政府提出,一旦違反附例,最高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7年。

政府文件指出,「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特區政府將盡快敲定《國安條例》第110條的附屬法例及第42條宣布禁地的命令的條文,盡快就兩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考慮到兩項附屬法例對有效維護國安的必要性,特區政府建議兩項附屬法例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法律司司長林定國指出,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現時無法預計,指附屬法例並沒有賦予公署新的權力。 

鍾劍華:「支聯會案、黎智英案都有啲危險」

「支聯會案、黎智英案都有啲危險。」鍾劍華接受《追新聞》訪問時說指出,美國總統特朗指中美談判時提出討論黎智英,一旦有關方面要找一兩個案例來做試點或因緊急考慮要將現時案件用這個方式處理,支聯會案或黎智英案被拿來做這方面案例的風險最大,也不排除試圖影響黎智英兒子黎崇恩國際遊說的工作。

鍾劍華指出,特區政府提出訂立23條附例,進一步令香港司法質素不斷劣質化,批評附屬法例令駐港國安公署差不多凌架香港所有條例,令公署權力無法無天、毫無限制。他指出,除了建議將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外,公署人員調查四類國安案件,任何人也要配合,否則就是犯法:「老實講現在香港的法例,你是可以保持緘默的。你現在不配合就犯法;你如果被他查,你不可以告訴別人;也沒有指出受查人可否找律師等;然後它(公署)做的任何事不受覆核,這真是「特區中的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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