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周五(27日)刊憲,特首李家超根據《太平紳士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撤銷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的太平紳士委任,即日生效。李柱銘於1980年獲委任太平紳士,至今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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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涉及「8.18流水式集會」案,已解散的民陣於2019年8月18日在銅鑼灣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事後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判組織非法集結及參與非法集結兩項罪名成立,李柱銘判處緩刑。終審法院於2024年8月駁回被告提出的終極上訴,維持定罪。
李柱銘於1980年6月獲委任太平紳士,太平紳士的權力及職能包括巡視任何羈押院所或探訪任何被扣留者、擔任諮詢小組成員、履行行政長官不時委予他的其他職能等。
翻查《太平紳士條例》,行政長官可在特定情況下撤銷太平紳士委任,包括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後的任何時間,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太平紳士患有《精神健康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之後的任何時間,離開香港並連續6個月留在香港以外地方,但如他是因行政長官批准的理由而不在香港的,則屬例外;行政長官顧及公眾利益及有關個案的一切情況後,認為該太平紳士不再合適和適當繼續獲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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