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後首宗文字獄|快必上訴被駁回勢影響「立場案」裁決 法官:煽動罪唔一定睇有無「煽暴」意圖

被指為香港1997年後首位因煽動叛亂罪受審並遭判囚40個月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就其「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罪成及判刑提出的上訴,周四(7 日)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提到,「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並認為辯方所提交的英國樞密院案例只是附帶意見,強調任何一部刑法典的煽動意圖,都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由於上訴庭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譚得志上訴的結果將直接牽動多宗煽動案的裁決,包括於去年6月審結候判的「立場案」,以及19 歲男子就被指在「連登」發表「港獨」及「光時」口號被定罪一案的上訴。其中,「立場案」估計將一個月內將有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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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港媒報道,頭髮有些許花白的譚得志周四身穿白色T恤、灰色西套外套出庭聽取裁判。在開庭前,譚一度與律師閒聊,有旁聽人士向他高叫:「坐完啦!探你啦」,譚則回應:「你一陣嚟探我!」直至聞判後,譚被形容神情平靜,旁聽席再有人向他高呼:「撐住」。

案件爭議控方是否須證「煽動暴力意圖」

據報,該案爭議點之一是控方是否須要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意圖」。上訴庭的判詞指出,經追溯本地法律的發展,以及正確註釋相關法律條文後,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而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至於煽動暴力意圖是否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上訴庭對於辯方提出的英國樞密院案例有所保留,並認為只是附帶意見。上訴庭解釋,任何一部刑法典的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因而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不是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上訴庭亦就《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合憲性作出裁決,強調有關控罪必須有足夠的靈活適應性,才能有效應對社會當下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或威脅。而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煽動性文字有可能導致煽動行為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的行為。上訴庭考慮各項因素,認定原審並沒有出錯,遂駁回譚得志的定罪及判刑上訴。

11項控罪中7項屬發表煽動文字罪

現年51歲的譚得志2020年曾於泛民主派舉行的初選中勝選,成為參加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一。他被指同年多次在街站發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與「黑警死全家」等言論,隨後被捕。

2022年3月,譚得志成為自1997年以來第一位因煽動叛亂罪受審判的香港人,被控11項罪名,其中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全部成立,遭判囚40個月及罰款港幣5,000元。譚得志提出上訴,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譚俊傑代表;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

譚得志一方在上訴理由中,提出法庭應考慮普通法下所謂的「意圖」,即控方必須證明譚有煽動暴力的意圖,並將英國樞密院就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是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的最新判詞呈,交予法庭考慮。

據了解,譚得志還涉及47名民主派人士因參與2020年立法會初選而被控「串謀顛復國家政權罪」一案,該案控辯雙方早於去年12月初完成結案陳詞,但至今仍未有裁決日期。

「立場案」料在一個月內有裁決

至於去年6月審結的「立場案」,是指《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網站的註冊公司,被控串謀發佈或複製煽動刊物。由於涉及到控方是否須要證明被告煽動暴力意圖的法律觀點,因應押後裁決。法官郭偉健早前指,會在譚得志上訴有結果後一個月內,就「立場案」作出裁決。

另一宗同樣因譚得志上訴而押後宣判的煽動罪上訴案,則涉及19歲男子被指在「連登」與YouTube等平台,發表「港獨」、「光時」口號及篡改國歌歌詞的案件。該男子被控煽動、侮辱國歌國旗等4罪,原遭判入教導所。他因不滿裁決及判刑提出上訴,因部份理由與譚得志一案的上訴理據相同,法官黎婉姬去年7月將該案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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