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周一(5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法庭禁制令,禁播2019年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出口術」警告,YouTube、Google拒絕將相關歌曲下架就有機會干犯協助他人藐視法庭罪。倫敦大學國王學院法學院訪問學者黎恩灝接受《追新聞》訪問時表示,目前評論言之尚早,有待法庭裁決的判詞內容,當中要看「藐視法庭」罪是否涉及「域外法權」。相關禁制令申請正等候法庭指示,聆訊日期待定。
黎恩灝重提未推「港區國安法」前,時任立法會議員尹兆堅曾提出修改就《2019年刑事司法管轄權(修訂)條例草案》處理陳同佳案,當時港府回應指:「香港是個普通法法域,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份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內,才會行使司法管轄權。」黎質疑,若然法庭頒佈禁制令涉及「域外法權」,到時就會變成「自打嘴巴」,「究竟聽2023年(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講嘅嘢,定2019年鄭若驊講嘅嘢呢?只會令到法律失去確定性嘅問題,影響香港法治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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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附32條YouTube影片
政府公告引述的入稟狀提出,申請禁止以任何方式,將歌曲的曲調、歌詞或曲詞,在網上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佈、出售、展示或複製等,以制止任何人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入稟狀附上32條YouTube影片,又指相關行為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令人相當可能誤會《願榮光歸香港》是香港特區的國歌,並聯想到香港是獨立國家、擁有本身的國歌,同時申請禁止相關煽惑、協助、教唆、明知而授權或准許播放等行為。
政府發言人表示,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強調今次申請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符合相關人權法案要求,只是與現行法律相輔相成,向公眾明確指出,相關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罪行,不應以身試法。
發言人指,《願榮光歸香港》在2019年開始廣泛流傳,歌詞內容含有可構成煽動的口號,歌曲近期亦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對國歌造成侮辱,嚴重損害國家和特區;又指過往有不少事件,證明有關歌曲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和《刑事罪行條例》,但仍繼續被肆意傳播,強調為履行政府維護國安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因此決定申請禁制令。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警告,「藐視法庭罪」最高刑罰是7年監禁,譬如YouTube、Google拒絕將相關歌曲下架,就有機會干犯協助他人藐視法庭罪,如果根本不在香港,這個法令因為有地域限制,可能管不到,但是如果有香港人將他下載然後分發,那個下載及分發者同樣觸犯法例。
黎恩灝:禁制令成本低、具高阻嚇力
黎恩灝則認為,從法律的基本原則討論,一般而言,在《普通法》刑事層面上大部份不會涉及「域外法權」,即是不會在海外執法,只有在特別情況下,例如是基於履行某些國際義務,才會賦予香港法院權力行使域外司法管轄權。他解釋:「睇番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喺刑法上的域外法權係指兒童色情性罪行,案件係普通法嘅入稟,睇唔到原因法庭去改變一貫的原則,除非律政司入稟過程提出大量國家安全理由,而令到入稟禁制令同國安有關。」
他指出,特區政府如何解釋「域外法權」,可參考2020年6月2日的立法會公開文件。當時律政司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能否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取代引渡陳同佳到台灣受審,存檔的文件記錄政府回覆:「擴大香港法院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建議並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台灣殺人案在香港境外發生,在現時香港法律 下並不構成謀殺罪。由於《草案》的修訂法例建議將在香港境外殺人被視為香港法律下的謀殺罪,有關條文只能適用於法例生效後干犯的罪行,否則便會違反《香港 人權法案》第12條關於『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的規定。」
黎指出,2019年12月,高院頒發禁制令禁止市民「起底」發佈警員個人資料,當時已有先例可循,相信政府以「禁制令」處理事件,在成本上低過動用國安法、煽動罪,又具有高阻嚇作用,市民不會因為播放歌曲被捕,而是因為「藐視法庭」被捕,加重市民與法庭之間的矛盾。
究竟,新聞報道播放《榮光》有否轄免?政府入稟申請禁制令後會否有第三方團體介入?黎恩灦認為,政府已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目前仍存在不確定性,要視乎法庭怎樣作出裁決。他說:「既然要外商『說好香港故事』,香港仍然有法治同司法獨立,但又唔容許外企電子平台儲存同發佈呢啲歌流通,結果唔係捍衞言論自由,亦都將外企同法庭放喺對峙嘅局面,令外商相當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