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反恐條例》首案1人交替爆炸罪成 其餘6被告無罪

「屠龍小隊」等人被指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串謀以槍械和炸彈殺警,律政司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起訴。案件經歷83天審訊,陪審團退庭商議約23小時後於周四(29日)達成裁決。被告賴振邦「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其餘6名被告所有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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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男1女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劉佩凝,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3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審理。首6被告已被還押逾1,000日。

就「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陪審團以7比2裁定賴振邦罪成,另5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謀殺」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6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另劉佩凝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同樣罪名不成立。

張俊富另涉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被判囚18個月。裁決過後,許湛榮、李家田、張銘裕、嚴文謙即時獲釋,獲准保釋未曾還押的劉佩凝也離開法院,至於張俊富扣除還押日子後可即時獲釋。案件周五(30日)處理認罪被告吳智鴻及鍾雪瑩求情,下周一(9月2日)處理罪成被告賴振邦求情。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拒絕評論裁決,但強調有關案件非常嚴重,涉及真槍、炸藥以及完整的計劃,警方非常着重這類案件,會繼續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

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6人,他們同時涉「串謀謀殺」罪,以及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前兩罪最高判處終身監禁,交替爆炸控罪最高判囚20年。

控方指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和李家田屬「屠龍小隊」成員,至於賴振邦及許湛榮則為同謀者吳智鴻小隊成員。女被告劉佩凝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被指有份管理「屠龍」用以眾籌的「育龍」Telegram頻道。

 

被告各項裁決:

《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罪脫: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罪成:賴振邦

罪脫: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許湛榮

 

「串謀謀殺」

罪脫: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罪脫:李家田

 

《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罪脫:劉佩凝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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